晨辉公司因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未填写培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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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0年2月17日16时17分左右,晨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辉公司”)湘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万余元。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事故的直接原因:

施工工人顾崇高在没有坡度、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矿坑,被突坍塌击中头部掩埋,经救出后死亡。

经调研,晨辉公司制定了《经济开发区配套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沟槽开挖明确了分级要求,但公司未按照《经济开发区配套管网改造建设二期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级要求进行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顾崇高在基坑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就进坑。专职安全员罗淑妍没有值班,也没有到现场进行后续检查。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建强既没有制止,也没有责令施工人员纠正违法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公司未对全体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员未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部分施工人员(如施工工人李立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既未填写培训日期,也未受训人员签字,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数和考核结果。

事故责任人

陈文涛,男,晨辉公司湘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项目经理。陈文涛作为项目部负责人,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二是对关键岗位绩效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三是施工现场违法高危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主要领导责任承担,建议湘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处理

罗淑妍,男,晨辉公司湘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专职安全员。作为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罗淑妍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未组织参与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过程中未值班,未对工地安全情况进行跟进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法高危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王建强,男,晨辉公司湘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项目负责人。王建强作为公司工程现场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施工人员违法高危作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晨辉公司将其开除。

案例二:2020年9月6日2时22分左右,白银市白银区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铸造车间发生冷却水闪蒸发事故,造成4人死亡(其中3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死亡),6人受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

甘肃宏达铝型材铸造车间负责操作的铸造工人发现铸造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后,就拿铝饼,当调速等冷却方法效果不明显时,违反规定未及时终止铸造作业, 导致铝合金棒泄漏,大量铝液进入冷却轴,高温铝液瞬间蒸发轴内冷却水,发生铝粉剧烈氧化反应,产生的混合气体体积急剧膨胀,冷却轴空间相对封闭, 而聚集的能量瞬间释放出来,形成冲击波,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

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只是一种形式。安全培训制度未落实,培训计划的时间和内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三个岗位持证人员不足,公司总经理、厂长及部分管理人员未按高危行业要求取得金属冶炼行业安全证,特殊类型工作持证率低;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没有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再教育规定,培训记录只是公司层面的试卷记录,存在代答的现象。在团队层面,在公司教育统计表上仅显示为“口头”教育,新员工未开展事故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知识培训,未开展岗后操作流程教育培训。

公司管理机构不合理,部门职责不明确。未按照高风险行业相关要求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应为安全监督部门),公司实际设立的安全委员会仅由总经理、厂长和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组成3人, 并由副主任负责安全委员会的所有日常工作,没有专职组织;公司企业管理部承担部分安全检查职责,公司与安全委员会职责分工不明确,公司业务承接过多,安全监督职能弱化;公司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公司实际员工总数(1107人)的比例3/1000计算,实际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名,兼职评估员3名,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

事故责任人

3.李志明,班长、叉车工人(无证)。未按规定对值班人员进行教育管理,未及时制止铸造工人的违法操作,未及时发现铸盘中铝水泄漏并果断采取正确、全面的处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徐东民,厂长,公司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全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失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忽视监督生产现场长期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 铸造车间主管休假期间未安排人员换岗,导致铸造车间管理不善,事故发生的主要领导责任。

关于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如实开展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应对措施, 并了解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派遣工人的,应当将派遣工人纳入其员工的统一管理,对派遣工人进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派遣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数和考核结果。

二、培训内容要适合岗位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第十条 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接受适合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特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应资质。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与其岗位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二)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措施;

(五)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六)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知识;

(七)职业病预防相关知识;

(八)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教育;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主体设立车间、班组的,前款规定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或者学校实习生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学校实习生应当接受同岗位员工同等的教育和培训。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3、培训时数应符合要求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7.0.3 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项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小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小时, 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少于20小时,特殊类型工人不少于20小时;其他员工上课时间不少于15课时,复工前、调岗人员、换岗人员不少于20课时,新员工(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分别不少于15课时、15课时、20课时。

GB/T 33000-2016:

四、受教育人应核对签名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派遣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工作。

离职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应当在上岗前重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数和考核结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员工自行核对并签字。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是要如实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关于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实施计划;

(二)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教材;

(三)教育培训签到表和培训时间记录;

(四)教育培训视频资料;

(五)试卷、考核记录。

生产经营实体委托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还应当包括委托培训内容。

六、相关处罚案例

2020年7月3日,浙江省嘉兴市交通局执法人员发现,公司2019年12月《企业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实录》参会人员签到名单记录,孙飞飞、胡强、车文兵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教育培训, 同时,上述三人被“填”在签到表格中,但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充学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30日,浙江省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造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签署2020年安全责任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造厂处以“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7日,浙江省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业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叉车司机未持有叉车驾驶执照驾驶叉车运输货物,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款、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黄岩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浙江中业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定下期限,并处人民币2万元行政处罚。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全员,如果你不能为我坐牢,就不要为我交罚款

请主动参加安全培训

标签: 培训 安全 生产 从业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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