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报告20种重大疏漏情形、8种虚假失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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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安理会安全审查〔2021〕20号)

官方发布:安全评估报告20项重大遗漏、8项虚假信息

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函就《关于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提高安全评估技术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共五部分十八条。 对全链条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严格机构和人员准入管理,严格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和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活动督导、工作保障。 还明确了安全评价报告中20项重大遗漏的认定和安全评价报告中18项虚假、不准确的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重大遗漏的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安全评价报告重大遗漏。

1、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不正确或者遗漏主要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条款,导致错误结论的;

2、报告中其他无关单位(项目)或地点存在一处或多处文字错误;

3、对规格的错误理解(例如对距离的起点和终点的错误理解)导致错误的结论;

4、定量计算模型设置、参数选择、计算过程不准确,导致结论偏离事实;

5、企业布局、周边安全距离、建筑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报告结论的;

6、模拟项目的选择存在巨大差异;

7、委托合同中未明确评估范围,导致评估项目缺失;

8、风险计算时缺少一项或多项风险计算程序内容,影响报告结论;

9、安全设施补偿系数选择不当影响报告结论的;

10、工艺数据、操作条件、物料数量等数据与评价时的实际数据存在差异,影响报告结论的;

11、对公共工程、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和安全设施等的描述存在遗漏或细微差别,影响报告结论的;

12、重大危险源分类中,因计算和系数值不精确而出现偏差,影响报告结论的;

13、项目性质定性错误(如将危险化学品项目定性为非危险化学品项目),报告格式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4、评价范围与评价内容不一致,缺少关键设施、化学品、建(构)筑物等,导致得出错误结论的;

15、纳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设备未进行评估,且报告中未作出说明,影响评估报告结论的;

16、危险化学品领域企业未按要求使用通用灌装系统,被漏报或判定为达标的;

17.评价报告中包含评价时现场无法获得的工艺设施、设备或化学品(书面描述不够严谨的除外);

18、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主要产品危害识别分析不完整,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九、遗漏关键危险有害因素,影响评价结论的;

20、其他错误或者不影响评价结论的错误,视为一般遗漏。

安全评估报告中虚假和不准确的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虚假或者不准确:

1、选址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报告认定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

2、周围环境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刻意回避周围环境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物品;

3、未按要求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影响评价结果的;

(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储设施与下列“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周围实际情况的故意隐瞒设施,报告认定符合;

八种场所:

(一)住宅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水源地、水厂和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允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干线、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展馆及地铁站出入口;

安全评价报告20种重大疏漏情形、8种虚假失实情形 安全评价 第1张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良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和区域。

2、总体布局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不在现场的建(构)筑物;

2、主要生产设备和仓储设施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在报告中故意隐瞒并判定为合格的;

3、报告中建(构)筑物的层数、用途、消防分区等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未说明或者故意隐瞒公司改(扩建)情况的;导致评价结论不准确;

4、危险化学品领域相关企业控制室布局不符合要求(如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设备控制室、交接间布置在设备区;控制室、交接间布置在设备区内;涉及甲、乙级火灾风险的生产设备机房(机房布置在安装区域且未按规定进行防爆设计),报告中省略评价或刻意回避并判定为符合要求。

3、工艺设备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被评价单位提供真实有效信息时,评价报告中的工艺技术描述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直接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

2.现状或验收评估报告中包含评估时实际不在现场的工艺装置;

(三)生产规模、主要反应设备、主要生产、储存建(构)筑物与场地严重不符的;

(四)故意隐瞒典型危险化学品工艺测定结果的;

5、国家限制、淘汰的技术、设备未经认定或者认定不正确,导致评价结论不准确的;

6.对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学工艺未进行标识或标识错误,导致评价结论不准确的;

7、国内首次使用未经安全论证的化学工艺,且报告直接判定该工艺安全可靠;

(八)涉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场所未配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并被判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9、全压液化烃球形储罐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的注水措施(半冷冻式压力液化烃储罐或与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在报告或报告中省略直接判定为符合。

4、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一)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实际不在现场的公共辅助设施;

2、主要公共及附属设施与场地严重不符,直接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

3、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漏报或者判定合格的;

4、化工厂未按要求配备双电源,报告中漏报或判定为达标。

(五)重大危险源认定存在严重错误,故意减少危险化学品储存能力,导致重大危险源认定错误,影响评价结果的;

6、危险化学品领域企业自动化控制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即企业未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测系统等.,报告说它已经安装了,并得出了严重不准确的结论;

7.对建设项目未经国家资质单位设计、制造、施工,且未经符合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诊断的化工企业,出具资质报告;

8、篡改、伪造企业提供的附件信息,得出严重不准确结论的;

9、故意隐瞒公司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即现场重大隐患未整改,报告却称已整改,报告结论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10、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两重点一重大”,报告所述安全设施齐全,但现场严重缺乏,报告判定为符合要求的;

11、篡改第三方技术服务报告或第三方出具的结论;

12、引用国家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

13、评估报告附图、评估项目人员构成、人员签名存在舞弊的;

14、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或职称不符合要求,报告中省略评价或者直接判定合格的;

15、涉及危险化学品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报告中省略考核或直接判定合格的;

16、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编制作业操作规程,报告中省略评价或者直接判定合格的;

1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记录严重缺失,报告中漏予评价或直接判定为合格的;

18.危险化学品领域相关企业混用禁忌物质漏评价或直接判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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