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03年3月10日,商水县人民政府与陈**签署了《商水县人民政府与陈**筹建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的协议》。
2012年4月9日,经商水县人民政府批准,陈**与原告周**签订了《商水县第三中学整体转让协议》。 2012年5月20日,商水县人民政府与商水县第三中学签署《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管理权转让协议》,以周**为代表的董事会接管商水学校县第三中学。 中学。
商水县第三中学成立后,被告先后四次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一份学校执照的组织者是“陈**”(被告没有提供学校执照)。 第二次办学许可证主办单位变更为“周**”。 2016年11月23日,被告向其颁发了第三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这张办学许可证上,主办方变更为“王**”。 “*方、周**”,名称、地址、学校类型、办学内容、主管部门、有效期均未变更,只是许可证年检状态栏注明“11月23日主办单位变更, 2016年”,2016年校长并取得资格”。
后因原告周**与何**等人股权纠纷,在学校许可证到期前,商水县教育体育局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通知,称“商水县学校许可证”县三中即将到期。” 2018年4月30日到期。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周口市教育局要求,学校许可证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到审批机关换发。但由于有效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再29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周**、何**等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但学校主办方为争夺管理权,互不让步。 为保证学校稳定和教学正常开展,协商水县教育体育局成立工作组进驻接管学校。 学校主办方已退出学校管理工作。”以“学校主办方已退出学校管理”为由,向被告提交报告,要求延期换发商水县第三中学办学许可证。对于迟发的报告,被告并未出具书面答复,庭审中,被告提出,被告已口头同意允许商水县三中暂缓核发办学许可证。
2019年5月28日,被告出具教批(2019)259号《关于商水县第三中学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督办函》,辩称“组织者章程中未明确”商水县第三中学。” 、主办方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未注明等,周口市教育体育局无法受理商水县三中换证申请,要求商水县人民政府将商水县划转给商水县三中三中对三中存在的问题将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报周口市教育体育局,避免影响三中发放办学许可证学校在商水县。”
2019年6月11日,商水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王*芳、何**、胡**、王*堂、周**”的授权代理人刘**召开座谈会。组织者。 在水县第三中学换证协调会上,所有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必须换发新的学校许可证,但周**的代理人不同意写上“王*芳等”。 在新学校许可证的组织者一栏中。
2019年10月8日,商水县教育体育局向被告周口市教育体育局提交《关于商水县第三中学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请示》,认为何** 、胡**、王*堂、周**、王*芳等与会人员达成共识,同意注明主办方为“王*芳等”。 学校办学许可证上。 商水县三中已具备领取新办学许可证的条件。 ,建议为商水县三中颁发新证书。 同日,商水县第三中学以申请人“王*芳等人”为被告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表加盖商水县第三中学印章)。
2019年10月16日,被告出具周教批(2019)85号《关于商水县第三中学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批复》,同意换发商水县第三中学办学许可证。 3 中学。 组织者是“王*芳等人”。 当日,被告在商水县第三中学组织的换证申请表审批机关栏中填写了“同意换证”栏,主办人为“王*芳等人”。 章节。 至此,被告已为商水县第三中学换发了第四张办学许可证。 第三学校许可证上填写的许可证号、姓名、地址、校长姓名、学校类型、学校内容与第三学校许可证上的一致。 和主管部门一模一样。 不同的是,1.主办方由“周**、王*芳”改为“王*芳等”。 2、有效期变更为“2019年10月16日至2022年5月1日”。
一审还查明,周**就其与何**、胡**、王*堂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纠纷,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尚未结案。 。
第02部分
主要争议焦点
1、被告在商水县第三中学换发办学许可证时,将组织者“周**、王*芳”改为“王*芳等”的行为。 是原行政许可行为的继续或者对原行政许可的侵犯。 行政许可行为发生变化的;
2、被告出具的周教批(2019)85号《关于商水县第三中学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批复》事实是否清楚,是否侵犯合法权益原告周**。
第03部分
裁判总结
# 一审法院
对于第一焦点,一审认为……行政许可变更,是指行政机关在批准许可后,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变更许可具体内容的行为。 延期仅是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长,不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变更。 本案中,从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和三人认可的事实来看,商水县三中之所以未换领办学许可证,是因为王*芳、何**、胡**、王*教会与周**发生股权纠纷,五人均声称自己是组织者。 随后,商水县第三中学在被告人的监督下,以“王*芳等”为组织者,向被告人索要换证许可证。 证书申请。 由此可见,商水县三中并不打算按照原办学许可证上的“周**、王*芳”字样更新办学许可证,而是为了解决王*芳、何某的问题。 **,因胡**、王*堂、周**三人矛盾,采取妥协,以“王*芳等”作为主办方申请换证。 商水县第三中学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字面上写的是申请换发学校执照,但实质上是被告申请变更学校执照的具体内容(主办方)。 被告受理商水县第三中学的申请后,应当根据其申请的实质要求,按照主办方变更程序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经举办者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董事会。” 被告将组织者改为“周**、王*芳等”的行为。 至“王*芳等” 依据商水县第三中学的申请,未进行财务清算的,违反了商水县第三中学的申请。 上述法律的规定。 ……
对于争议焦点之二,一审认为变更办学单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提出申请后,审批机关将依法予以批准,而不是采取请示、报请上级、下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形式。 教行〔2010〕30号第五条规定:“学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必须填写《变更审批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方。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本案被告应商水县教育体育局的请求,出具周教批复(2019)85号,同意将主办单位由“周**、王*芳”变更为“王*芳”。 , ETC。” 该答复与原告周**有利害关系一致,周**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被告在发出被告答复前未遵守上述规定,其答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商水县三中内部股权纠纷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来判断谁符合组织者的特征,显然是不恰当的。 被告回复同意将组织者由“周**、王*芳”改为“王*芳等”。 审议并批准主办单位由“周**、王*芳”变更为“王*芳等”。 发现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告请求撤销涉案学校许可证中的“变更主办方”问题,并未请求撤销整个学校许可证。 主办方变更的取消,不涉及其正常办学问题。
#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水县第三中学为民办学校,涉案新办学许可证发放前,举办者为“周**、王**芳”。 因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上诉人向一审被告周口市教育体育局提出换证申请。 主要目的是延长学校的办学期限,并要求主办方更名为“王*芳等”。 从申请人提交的认证申请表、董事会决议、学校章程、会议纪要等申请材料来看,申请的主办方不明确,未注明主办方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且字样不明确。 “王*芳等。” 被使用。 这种表述并非原组织者“周**、王*芳”的笼统表述,还包括何**、胡**、王*堂等主张组织者身份的人。 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组织者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并报送报审批机关批准。 本案中,周口市教育体育局下发的周教批[2019]85号称,“同意商水县第三中学换领办学许可证,组织者为王*芳,等”,在同意续办许可证的同时,学校的主办方也被认定为“王*芳等”,具有批准原主办方变更的实质性内容。 在原主办方周日不同意更换主办方且学校未进行财务清算的情况下,上述审批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上述批准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该批复向商水县第三中学颁发的新办学许可证中“主办方王*芳等”部分也应该被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第04部分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与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件。 这种“民告官”案件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相当棘手的。 难能可贵的是,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不仅如此,两级法院还对本案涉及的民办学校牌照延续、变更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辩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发仅是证书有效期的延长,不能包括登记事项的变更,举办者的变更必须由举办者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 。 如果主办方未主动申请变更,在此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主动变更。
笔者在研究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两级法院的全部审理意见后,同意该审理意见,并进一步分析如下:
01
关于续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事宜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有效期可以自动延长,可以重新领取新的许可。被更新。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延期换新仅指学校执照有效期届满时,旧证换发新证的问题,在本条款中单独规定,即与涉及学校执照登记事项的变更条款明显不同。 。 这意味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正确含义应该是原办学许可证中的所有登记事项保持不变。 仅是有效期的延长,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 否则,本条将不再具体规定有效期延长和换发新证书等事项。 因此,学校执照的延期和更新与学校执照的变更在法律法规上显然是完全不同的。 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变更,特指登记事项的变更,不包括因到期、延期而重新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因此,本案中,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在办理商水县三中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手续时,直接变更了许可证上登记的主办单位。 显然,这是一个变化,而不是到期。 继续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当认定为行政违法。
02
关于私立学校组织者
根据民办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法定程序。 一方面必须由发起人提出并发起; 另一方面,变更发起人必须经过行政许可行为,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产生变更效力。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如果主办方不发起变更申请,则无法进行主办方变更。 除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且在期限(6个月)内未改变身份,审批机关有权主动责令其改变。 因此,本案中,商水县三中原主办人周**、王*芳并没有就变更主办人达成一致,也没有共同提出变更主办人申请,而是有关管理部门直接变更保荐人。 这种发证方式直接更改主办方名称,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愉快的结局
通过此案,笔者也提醒相关行政部门严格执法,避免因行政程序违法而引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观念,无论对公民个人还是行政部门都至关重要,不可忽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请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由举办者提出,财务结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级别、类别,应当报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逾期不变更的,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办学许可证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级别、类型相一致。 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许可在有效期届满后可以自动续展并换发新许可。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制定。
田丰乐
2023 年 7 月 4 日,G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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