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区国安法》并非香港通过自己立法机构立法的法律,即其“法律渊源”并非香港《基本法》中的“第二十三条”,而是国家《国安法》在香港实施,这一决定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因此,“香港国安法”的“法律渊源”与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普通法”无关。
中国实行成文法。 所有法律文本,包括《国家安全法》,均以成文法形式写入。 当然,中国司法机关也按照成文法执法、审理案件。 由此可见,“法律渊源”来自国家《国安法》的“香港国安法”,从法律文本和“法律制度”上必须按照成文法行事。办理案件。 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普通法对此不予理睬,没有角色就不要“越界”。 然而,香港司法领域总会有人不守“法”。 大律师公会人士声称,即使内地成文法和普通法有一些相似的特点,但如果《香港国安法》以成文法体现,未来的法庭案件也可能会产生冲突,包括所有人权和人权。根据普通法传统。 自由保障、法院应如何解释法律等。
这种说法是,香港司法机构想要从根本上废除“香港国安法”的执行权。 中央、全国人大、国家司法部门能同意吗? 香港反对派和司法界一些人士,看到“香港国安法”势在必行、势不可挡,突然“坚守”香港“基本法”。 尤其“不幸”的是,他们想想为什么当初不让“香港国安法”实施。 “二十三条”自己制定了。至少,这仍然可以“保留”他们在“香港国家安全”问题上的“完整司法权”,并按照普通法行事。这样,所有司法权仍然可以行使自己去行使,“二十三条国安立法”的命运就可以任由他们摆布,不像现在,不用担心被“赶出去”。
但他们绝不甘心屈服,反击瞄准重点,必须把起诉权和审判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他们的策略是一切以“基本法”为准,将“香港区国安法”纳入香港“基本法”,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并接受《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力限制,从而将《香港国安法》的执行权和司法权牢牢钉在香港司法系统,并逃避“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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