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香港国安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特别决定。 这是属于中央权力的国家安全直接立法。 仅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四类监管类别,并不统一。 一部庞大而全面的国家安全法。 中央立法并不能取代香港地方继续完成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工作的宪制责任,也不能取代香港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既定义务。
香港国安法并不修改基本法,而是丰富了基本法的制度内涵,包括对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不可分割”条款和“地方行政区域”条款进行具体制度完善和完善国家安全意义上的法律。 填充。 香港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成为基本法规范秩序的组成部分。 这符合《基本法》和“一国两种制度”的宪制框架。 全国人大特别决定和立法机关的有关解释草案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
香港国安法本身已成为香港基本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香港当地法律与之不一致,就必须适用新法律;如果不兼容,就必须调整规范和机制。
香港国安委员会7月6日第一次会议制定的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是香港国安法授权的附属立法。 是支持香港本地法律与香港国安法规范对接和调整的具体制度。 行为。
香港国安法是符合香港人权和法治标准的保护性立法。 这项法律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也保障每一个爱好和平、守法的香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中国网:如何保证中央规范行使管辖权?
李晓兵:香港国安法的很多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中央规范行使管辖权。 例如:第五条规定,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必须坚持法治原则。 第五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犯任何个人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组织。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遵守国家法律外,还必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如果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外部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确实难以管辖;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实施本法。 情况严重; 或者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本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司法权。 同时,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国网: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是否排除香港法院的权力?
田飞龙:香港国安法规定该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与我国宪法、立法法和香港基本法对法律解释权的归属是一致的法律。 与香港基本法不同的是,香港国安法没有明确授权香港地方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香港国安法规管的国家安全事务完全由香港地方法院行使。属于中央权力,不属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事务范围。 特区法院需要严格遵守。 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解释。
由于香港实行普通法司法制度,法官通常会因司法习惯和职能需要对法律进行一定程度的解释,以便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 香港国安法也应允许法官在香港本地司法程序中作出适当解释,但相关解释不得违背立法初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法律的解释进行修正和监督。
香港国安法解释权的安排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司法基本原则,不影响香港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国网记者:香港国安法规定,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刑事检控程序可以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 这是否违反香港基本法?
李晓兵:香港基本法虽然规定保留香港原有陪审团制度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实行陪审团制度。 事实上,香港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案件相对有限。
由于香港国安法案件的特殊性,特别是出于保护国家秘密、涉案涉外因素、保护陪审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原因,此类案件不适合由香港法院审理。陪审团。 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违反香港基本法。
中国网记者:根据香港国安法,香港行政长官任命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这会影响司法独立吗?
田飞龙:香港国安法和涉港国安案件审理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全新事项,也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全新事项。 如何确保案件审理既充分体现立法初衷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又充分保障人权、体现正当程序,是对立法者的重要考验。 任命法官制度满足了这两种平衡的需要。
法官的任命体现了行政长官的行政领导权和政治部门确认司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权利。 与《基本法》规定的法官委任权一样,都是行政长官依法享有的实质性权力。 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官的指定是对已经具备法官资格的司法人员范围内的一种特殊的资格认证行为。 特别是考虑是否适合审理国家安全案件。 这不是任命新法官,而是追加审判司法任务和管辖权的合理调整。 精炼。
法官的任命不影响法官资格的初步取得,也无需履行《基本法》规定的一般适用的法官选任程序。
法官的任命基于三个法定标准:一是《基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司法推荐标准和“司法能力和专业能力”标准,这是基本和普遍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二是《基本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拥护基本法、忠于特别行政区的标准; 第三,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 行政长官是香港国安会主席,对任命和组织香港国安法官团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 必须根据上述综合标准任命合格的法官。
司法独立的出发点不是法官的指定或任命,而是法官依法取得资格后的独立司法过程。 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充分保障有关涉港国安法官的独立司法权,不影响香港司法独立。
中国网:驻港国安公署与香港执法机构之间是什么关系?
田飞龙:国家安全属于中央。 根据共同法律原则,中央对中央负责。 驻香港国家安全公署是中央政府依法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 它具有收集国家安全情报、监督和指导地方执法机构和特种部队的法定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的直接管辖权。
驻港国安公署与香港当地执法机构构成香港国安法实施的双轨体系。 前者依法对后者负有监督、指导、协调、支持的法定职责。
国家安全执法环境复杂、压力增大,香港当地机构能力有限。 香港国安法授权驻港国安公署对其进行监督指导,有利于提升当地机构执法能力,形成互动合作的联合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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