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中有哪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好政策。
教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各级民族学校教师的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民族双语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工资应当适当高于同级同类学校其他教师。
少数民族学校专业技术教师岗位设置和高级职称比例要高于其他同级别、同类型学校。
——自治区优先保障少数民族师范院校和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少数民族师范院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免费为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培养师范生。
鼓励符合条件的各族优秀教师和各族优秀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和支教。
小编点评:薪资好留人,前景好。 相信今后我区将会出现越来越多高素质的民族教育教师。招生就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户籍和现居住地。
——自治区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优惠录取政策。
对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在区内外申请高等教育实行加分录取政策。 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录取政策。
——自治区对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蒙语为主、汉语授课的学生减免20%的学费。 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对区内高等院校蒙语授课课程的学生,辅修第二学位、第二专业以及适合就业创业的汉语授课应用课程,并取得证书或及格成绩单的,政府给予补助选修费,所需经费将根据学校所属情况纳入各级财政的生均定额补助。
少数民族预科生享受原籍地政府贷款贴息。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助学奖励。
——事业单位进行公务员考试和招录人员时,每年应安排不少于招考计划总人数的15%给蒙古文授课的大学毕业生。
国有企业在招收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蒙古文院校、中专毕业生。
小编点评:就近入学、优先录取、减免学费、优先招生,民族教育从入学到就业一切都有保障。
《条例》的起草过程
自治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于2005年启动,2006年形成初稿。2015年7月,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纳入地方性法规审查清单。 教育厅代表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送审稿)》。 按照立法程序,自治区法制办会同教育厅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组织召开了3次专家论证会,经过16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并提出了意见。并向各委办、局、12个盟市、专家学者以及教育系统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 经过多次讨论、协调、修改,并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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