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研究生导师刘文华

91百科网 37 0

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名誉一级教授,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教育家。 1955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民法教研室研究生班,开始学术生涯。 1979年回国任教,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在学术研究上,他始终站在经济法研究的前沿。 他结合我国不同阶段的国情,先后提出“纵横统一论”、“分离融合论”、“社会基本矛盾论”和“综合体制调整论”。 同时,他揭示了中国特色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规律,创造性地提出了经济法“一体两翼”体系。 在实践中,他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法》、《经济合同法》、《规划法》、《经济稳定增长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和研究。 主要著作有:《经济法手稿》、《中国经济法教程》、《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等。

慰问信

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殡葬委员会:

惊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华先生突然去世,我深感震惊。 我深感震惊和悲痛!

刘文华先生是著名经济法学家、杰出的法学教育家、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开拓者之一。 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理论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开创性贡献。 在经济法领域,特别是经济法、计划法、企业公司法、金融法等领域的基础理论,思路清晰,高瞻远瞩,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见解独到,造诣深厚,成就斐然。 为总结中国经济法治实践经验、推动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培养经济法治人才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们特别感谢刘文华老师长期以来对兰州大学经济法专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和指导。

刘文华先生的逝世是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法律界的巨大损失! 我们谨向您并通过您向刘文华先生的家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和诚挚的慰问! 同时,我们也衷心希望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刘文华先生的感召和指导下,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学术品格和学术思想!

刘文华先生永垂不朽!

兰州大学法学院

2020 年 3 月 12 日

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刘文华

刘文华,男,1932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 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政府专家津贴。 (2019年4月24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一流教授退休暨第四批荣誉一级教授称号授予仪式,刘文华教授被授予第四批荣誉一级教授)标题。)

2019年4月24日,刘文华教授参加中国人民大学第四批荣誉一级教授授牌仪式

1951年至1955年就读于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 1955年至195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民法教研室研究生班学习; 1958年至1979年在工业企业工作; 1979年返回中国人民大学任教,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北京经济学院政法系主任和管理。 曾任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组顾问、北京贝利大学校长。

人才发展

刘文华教授在我国较早主持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并设立了全国第一个经济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 迄今已培养数百名经济法硕士、博士生。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刘文华教授受国务院经济法律法规研究中心委托,举办经济法干部专题培训班; 1987年受国家教委委托举办经济法基础理论研讨会; 1990年代初,他与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研究生院联合举办在职研究生班,这是我国第一个同等学历的研究生班。

主要实践活动

1、1980年10月至11月,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两法考察组”,赴重庆、四川考察起草《国有企业法》和《企业法》经济合同法》。

2、1980年6月至1983年11月,参与规划法的起草:同时,由于计委章程办兼任法务局职能的一部分,他还参与了规划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经济稳定增长法》并参与起草《基本法》。 审议《建设程序法》以及当时提交的《银行法》、《价格法》、《劳动法》等文件的草案。

3、1981年夏天,我们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进行调查。

4、1983年至1985年参加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主办的两次理论研讨会。

5、每年组织、筹备和参加13个省市的经济法研讨会。 1995年北京举办时,他参加了组织领导工作。

6、参加每年轮流举办的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7、1993年至今,组织参加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主办的各类例会和专题研讨会,主要有:2000年“宏观调控法律研讨会”; 2002年至2003年“经济安全研讨会” 2004年“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研讨会”

8、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事务负责人。

9、国家“九五”社会科学博士点“产业政策规律研究”课题组组长。

10、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企业诚信管理条例》课题研究组组长。

11、1995年负责主持国家教委“经济法专业调查”项目。

主要学术思想和理论贡献(节选)

刘文华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系统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法学家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他始终站在经济法研究的前沿,就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基本问题提出了大量原创性论文。 看法。 在我国经济法发展的不同阶段,他先后提出“纵横统一论”、“分而合说”、“社会基本矛盾论”等理论,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完整的学术理论体系。 对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刘文华教授通过对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本身发展历史的研究,揭示了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规律。 他认为,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已经存在相当多的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但这些规范与现代经济法相去甚远,因此与古代历史有关的法律规范可以通过法律来规范。不能合并。 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规范被视为经济法。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由于垄断集团独立经营、各自为政,资本主义平等、民主、自由竞争的原则和机制被削弱和扭曲。 资本主义经济保持活力的基础动摇,各种矛盾激化,出现经济危机。 这种情况屡屡发生,最终导致垄断集团之间的殊死斗争。 所有这些从根本上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已经不行了。 放任横向经济关系盲目运转,实际上是让垄断资本家为所欲为。 然而,广大中小企业主却无法享受资产阶级经济民主,难以独立生存。 和发展。 面对危机,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改变“干预少的政府是更好的政府”的信念,改变不干预经济的政策。 资本主义国家在恢复和维护市场调节这只无形之手的同时,伸出了国家调节这只有形之手,通过建立各种纵向经济关系,大力限制垄断,努力恢复自由经济,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建立竞争机制,维护资本主义稳定协调发展。 这些目的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来实现的。 大量以经济内容为主、直接反映国家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意愿的法律法规的出现,标志着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出现。 可见,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是在生产力进一步社会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为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直接参与和强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经济。

社会主义经济法是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经济职能的履行而产生的。 但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实施的经济法律法规大多是经济法和行政法。 严格地说,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转型和商品经济蓬勃发展之后才开始形成的。 在我国,发展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但是,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不能重复资本主义发展的老路。 我们必须走一条既有时代特征、又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新型市场经济道路。 这就要求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保持必要的宏观管理的同时,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大力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充分发挥基本调节市场功能,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在这个改革过程中,必须把宏观调控和微观激活结合起来,把国家意志和利益同企业意志和利益协调结合起来。 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社会注入活力。 经济活力,避免和降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动荡、经济危机和严重两极分化的代价,确保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能够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协调各方经济行为的经济规律。

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本质上是“以公众为中心,兼顾公私”的法律。 它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 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还必须建立在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法律基础上。 追求自身历史演变的规律。

经济法是在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产生的。 它的出现不仅意味着一种与传统法律部门截然不同的新部门法的诞生,而且是一种新的法律思想思潮,一种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都与传统法律思想截然不同的法律。 。 想法。 一些在传统法学理论中看似已定型的观点和制度,在经济法中却发生了动摇; 许多被认为是不相容、根本对立的概念和制度,如国家与人民、统一与分裂等,被认为是互不相容的。 、公法与私法、集权与民主、整体与个人……都相互交织、相互沟通。 经济法作为一种新的政策理念和法律工具,正在被当代国家所依赖和运用。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否承认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都在运用经济法的思想和方法来服务于本国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经济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使饱受战争蹂躏的资本主义世界能够较快地摆脱战争的创伤,使经济能够较快地恢复和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从本国国情出发,改革旧制度。 他们没有走资本主义所经历的危机和两极分化的老路。 相反,他们依靠强大的公有制经济和人民政治力量,在最短的时间内花尽可能多的钱。 以较小的成本建设有​​自己特色的现代新型市场经济,离不开经济法。 这都是因为,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经济法确实具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特征和功能:

(一)经济法是一部综合性的制度调整法。 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关系始终沿着分离与融合两个方向发展。 一方面,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专业化、分散化; 另一方面,社会生产越来越社会化、集中化、网络化,这体现在法律机制上:一方面,部门法越来越细分化、专业化,规制的具体经济关系类型越来越复杂。 。 另一方面,也有全面综合调整经济关系的客观需要。 经济法体现了经济关系分离与融合两个发展方向的要求,是体现统一与分立法律机制相结合的法律部门。 一方面,它通过众多、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各种经济关系; 另一方面,全面综合性地调整整个经济关系。 综合调节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因此是国家综合调节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 对于经济关系,传统法律部门往往只是分散、孤立地进行调整,或者只解决已经发生的经济权利纠纷。 经济法的本质思想并不是这样的。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法律制度工程的产物。 当然,经济法也需要调整个体的具体经济关系,解决具体的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案件,但它更注重对经济关系运行全过程的系统调整。 此次调整的重点是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遵守法律。 开展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正确建立和有序运行。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律。 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复杂、利益相关者多样、矛盾多样。 因此,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矛盾,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最重要的是协调处理好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社会利益的关系。 在我国,就是正确协调和处理代表社会整体的国家意志、行为、利益与作为社会个体的企业意志、行为、利益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适应这一客观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和协调各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3)经济法是统一经济集权与经济民主对立面的法律。 经济集权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发展中永恒的话题。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突出的矛盾。 现代经济法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和发展的。 为了解决旧体制经济过度集中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大力推行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确立企业的独立地位和利益,保证企业独立经营; 与此同时,他们仍然保持国家必要的宏观经济调整。 在调整和解决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之间的矛盾的过程中,经济法诞生了。 在资本主义国家,垄断集团的垄断集中,限制了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它们无法充分享受资产阶级经济民主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平等自由。 因此,资产阶级必须利用国家权力来限制垄断集中,以恢复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和自由竞争,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法由此出现。 可见,经济法的出现必须从经济集权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来理解。 经济法出现后,还肩负着解决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之间的矛盾的重任,而这个任务是任何其他法律部门都难以解决的。 必须认识到,经济法绝不是纯粹的经济集中法。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它们运用经济法都不是为了控制经济,而是其根本目的是管理经济。

(4)经济法是一部以社会责任为基础的法律。 如何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如何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主要思路和不同的侧重点。 有些是基于国家的,有些是基于企业的。 传统行政法的主要思想是“行政权本位”。 这一主要思想在行政法规制的领域,即在行政领域和行政体制中是正确的、必要的,但不能用来指导和调整整个经济关系。 在旧体制时期,我们把这种思想运用到经济领域,并且强调得不恰当。 其结果是片面强调国家意志和利益,忽视企业的地位、意志和利益,不得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 传统民法的主要思想是“个人权利本位”。 这一主要思想贯穿于民法的全部理论和实践。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个人永远是第一位的,权利是主导因素。 义务只是从属于权利,只是被动地适应权利的需要。 民法的主要思想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特权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在今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调动企业自主性和积极性仍然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这一主要思想有其局限性。 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总是呈现一定的等级性和扁平性的结合,而传统民法中平等和自由的本质则抵制任何等级性和从属性。

个人权利思维往往孤立地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意志和利益,忽视甚至抵制社会整体的利益; 它往往片面强调权利、自由、自愿,而忽视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因此,这一主要思想虽然在微观经济领域具有很大的激励、动员和保护个体权益的作用,但它并不能全面、系统地调节整个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法是一部“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利益为基础,以社会责任为基础。 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即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并处理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 从整体上看,国家代表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经济关系和具体经济过程中,它仍然是特定的物质利益主体,不能“吞并”或侵犯其他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 相关实体的利益。 国家组织可以而且必须维持和行使权力,但不能无限期地扩大权力或将自己置于超社会地位。 国家也是社会组织,也必须对社会负责。 决不能让不当或者过多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阻碍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阻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企业也应该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本地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 总之,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首先都要树立对社会负责的思想,在履行对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取利益。 社会责任思维绝不是企业义务思维,它要求国家机关和企业都对社会负责。 这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发展方向。

注:本文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网为庆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校60周年并展示活跃在各法学教育机构的法学校友的成就而推出。 本系列收录的学者资料来自《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一书。 本书由王书文、王家福、高明轩、蒋平、陈光中、肖维云、吴昌震、姜伟、王黎明、赵秉志、陈兴亮等22位北京市著名法学家组成的编委会。等,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编委会评审的两批216名“当代中国法律名人”中,有50名名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位居各院校之首。

永恒先生!

标签: 经济法 人民大学 企业经济 刘文华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发表评论 (已有26710条评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