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国家和其他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消极的影响。
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特别是由汉字组成或者以汉字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 除了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外,还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和发展的功能。 影响。 标志中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可能对我国文化、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不能批准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招牌、广告所使用的文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准。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商标用词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标的使用词语应该标准化。 、不得使用简体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异体字; 商标使用的各种艺术文字必须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识别。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标志的汉字使用应当规范,不得使用字体和有明显书写错误的字体。
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看看商标标识中汉字使用不规范的情况。
案件简介
Y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品”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由米嘉源及图片”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中的“蜂蜜”表述为不规则汉字,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混淆和误解,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对“由米家园及图片”商标驳回商品审查。 注册申请上。 Y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米家园及图片”商标中的“米”字有一定程度的设计,但这种设计改变了“米”字的构成要素,属于不规范使用。汉字在我国应当作为商标使用。 很容易对我国文字传承和社会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案件简介
G公司在第41类“广播电视节目”及其他服务中申请注册“KEI WAN GAI”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KEI WAN GAI”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本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中的注册申请。 G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KEI WAN GAI”商标由汉字“KEI WAN GAI”和字母“KEIWANGAI”组成。 汉字“KEI WAN GAI”并非标准字体书写,应视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 该商标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案件简介
李先生在第44类“整形外科”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萌丽萌萌及图片”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萌丽萌萌及图片”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复审服务中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商标评审服务的规定。 李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萌丽萌萌图”商标中的“李、梦”字属于不规范的汉字书写方式,应认定为不规范的汉字使用。 该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第8)项所述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经小吹普及方法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具有人文意义。 一般是指人类智慧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也可以专指一个国家、民族等特定族群的内在精神的存在和传承。 ,创造与发展的总和。
汉语语言文字是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含有汉字的商标,可以采用特殊的艺术表现形式,如特殊的字体、艺术设计、色彩组合等元素,一方面可以表达语言的含义,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其作为产品的区分作用。或另一方面的服务。 由于原产地标记而具有显着性和识别性。
然而,含有文字的商标的艺术设计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还要符合商标法乃至更广泛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所倡导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的要求。
因此,文字商标的艺术设计空间是没有限制的。 规范汉字使用应该是起码的要求。 否则,中华语言文化的统一性就可能被破坏,给我国的社会文化带来负面影响。
供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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