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自然法学与法的神圣化和世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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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与法律的神圣化和世俗化

【关于作者】

余兴忠是香港中文大学法律系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中文摘要]西方法律文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从法律神圣化到世俗化再到解毒的过程。 在法律神圣化的过程中,自然法理论发挥着承载者的作用,而在法律世俗化的过程中,自然法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自然法学说塑造的。

【全文】

许多西方学者认为,西方之所以发展出现代法律制度,而非西方国家却未能发展出现代法律制度,主要原因在于西方有自然法理论。 [1] 这一理论催生了现代法律体系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治、民主等理想成为现实。 那么,西方自然法思想是如何成就现代法律体系的呢? 本文拟对此进行简要讨论。 目的是揭示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

(一)

西方历史上曾出现过两种文明秩序,即宗教文明秩序和法律文明秩序。 宗教与法律这两种源于人性的治理形式在西方历史上相互作用。 在不同时期,宗教统治法律,形成宗教文明秩序,或者法律统治宗教,形成法律文明秩序。 。 这与中国几千年来一以贯之的单一道德文明秩序有很大不同。

西方学术界历史上的主要问题几乎都产生于宗教和法律两个领域。 社会科学无非提供研究方法和风格。 西方神学的发展和法哲学的丰富,正如中国历史上伦理学的繁荣一样。 因为西方文明秩序从宗教到法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宗教和法律的发展也与此相一致。 中国历史上的道德文明秩序历来是一致的,从来没有给宗教学和法哲学的发展提供机会。 这种差异是中西文明的根本差异。

如果把曾经繁荣的罗马时代视为法制文明秩序,那么随着基督教的诞生和罗马帝国的崩溃而出现的上帝直接统治的时代,即中世纪的黑暗时代,就可以被视为一种宗教和文明秩序。 十一世纪教皇革命后,应该说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工业革命等一系列轰轰烈烈的变革中孕育并逐步完善的以理性、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框架成为合法的文明秩序。 典型代表。 [2]法律文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从法律神圣化到世俗化再到除魔的过程。 这个过程今天仍在继续。

所谓成圣,是指历史上的人们给律法披上了神秘的面纱,给它穿上圣衣,把它装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 法律神圣化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与上帝相比较,使法律成为至高无上、万能的万能药的过程。 法律的神圣化体现在文本的神圣化和解释者的神圣化。 犹太教应该把律法神圣化放在第一位。 上帝在西奈山向摩西颁布律法的著名故事至今仍历历在目。 基督自己说他来是为了制定律法。 摩西十诫和《圣经》作为权威文献所享有的至高地位,只有《古兰经》可以与之媲美。 由于权威文件的神圣性,其解释者也获得了神圣性。 犹太教的拉比和基督教的牧师都被视为神圣秩序的传递者。

到了中世纪,法权神授理论进一步发展。 1220年,一本德国法律书首次宣称上帝就是法律,法律对他来说是最宝贵的。 基督教可能对法律的神圣化做出了最大的贡献,因为“基督教会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成功地使法律体系适应了人类的需要”。 [3] 而且“它是第一个让西方人了解现代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 问题出在教会。” [4]

所谓世俗化,就是上帝死后以理性作为法律最终渊源的过程。 由于现代国家观念的出现,世俗独立主权观念及其法律在西方占据主导地位,教会则退出世俗领域,仅限于神事范围。 上帝不再是法律的最终来源。 法律必须找到新的最终来源。 所以格劳秀斯说:“即使是上帝也不能让二加二不等于四。” [5]从此,一个新的主人——理性——取代了上帝,成为权威的最终来源。 这样,律法就从上帝的手中转移到了人的手中。 这个过程称为佛法的世俗化或合理化过程。 所谓世俗化主要是指法律的自觉化,理性化主要是指法律的程序化、系统化。 这个过程实际上是整个西方文化世俗化的一部分,即以法律文明秩序取代宗教文明秩序的过程。 [6]此后,在西方社会,以宗教为主的社会框架让位于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框架。 换句话说,宗教主导法律形成的社会结构让位于法律主导宗教形成的社会结构。

似乎很难判断这个替换过程的结果是好是坏。 大多数人可能赞成以理性取代上帝、以法律取代宗教作为主要治理手段的文明秩序; 但也有反对的声音。 例如,巴斯卡曾说过:“这个世界上有人抛弃了上帝。 令人惊讶的是,在所有自然法则之后,我们还应该制定自己的法则并严格遵守它们。”[7]

所谓超脱,是指摆脱各种法律神话的心态。 它为摆脱对法律的迷信或法律拜物教提供了一个起点,从而开始探索不同的选择和路径,使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多样化。 [8] 法律的世俗化——理性化——并没有对法律的神圣性造成太大损害,即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并没有减弱。 法律仍然被视为确保公平和自由的最佳手段。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动摇,遵守法律仍然是衡量文明人的标准。 唯一不同的是,法律的最高本源从上帝回到了人类的心灵,法律本身不受质疑。 它从上帝的意志转变为客观真理的反映。 旧的法律面纱被揭开,然后新的面纱被罩在上面。 在客观主义和科学主义思想理论的支撑下,这层新面纱背后的规律变得更加神秘、更加神圣。 [9]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自然法反动派的实证主义者才毫不掩饰地指出了国家强制与法律之间的本质联系。 现实主义者揭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实用主义者则主张法律的重要性。 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直到那时,法律的真正本质才开始被理解。 从此,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才开始动摇,维护法律神话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艰巨。 这种祛魅的过程仍在继续。

无论法律的神圣化还是世俗化,都依赖于西方历史非常悠久的法学理论。 在神圣化的过程中,自然法理论扮演着承载者的角色,而世俗化不仅得到自然法理论的支持,而且受到法律实践主义者的鼓励和肯定。 下面简要讨论自然法学说在法律神圣化和世俗化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

两千多年来,自然法学说在西方历史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被认为是西方法治形成的重要原因,也是区分好法与坏法的试金石。 [10]然而,自然法概念只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产生的。 一开始,罗马人的法律是罗马人专有的,不被其他人效仿。 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与非罗马人有了接触。 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可以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却不能。 罗马执政官随后制定了一系列原则和规则来解决此类纠纷。 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 由于《文明法》吸收了当时罗马执政官所知的各种法律的最共同特征,而且灵活、不拘一格,施行后自然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国法提供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从斯多葛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要素,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永恒不变的法律。 顺应万物之理的法则。 各国人民的法律就是这一普遍适用的法律的体现。 因此,国际法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 从那时起,自然法的思想继续蓬勃发展,至今仍然充满活力。 除了十九世纪的一段衰落时期外,它一直是一种非常流行的法律学说。 自然法在历史上扮演着各种角色:它捍卫和批评现有制度,捍卫和谴责奴隶制。 在法律神圣化的过程中,自然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法律世俗化的过程中,自然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然法在使法律神圣化方面的作用,从所谓欧洲学派校长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的名言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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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法则是符合自然的正理; 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永恒的; 罗马和雅典不会有两套不同的法律,现在和将来也不会有不同的法律。 同样,对于所有民族和所有时代来说,都将有一个永恒的律法,并且只有一位主人和统治者来统治我们,那就是上帝,他是这一律法的创造者、赐予者和统治者。 与执行该命令的法官一起。 [11]

在对西方历史产生深远影响的《民法典》中,同样的自然法观点得到了充分体现。 查士丁尼法典的第二部分,即《上帝恩典法典》,明确指出法律有很多种。 有国内法(ius Civile),它表达了特定社区的利益。 有国际法(即万民法),它是人们为了促进彼此沟通而制定的。 但还有另一种法律,它表达了一种更高尚、更持久的原则,那就是自然法(iusnaturale),它对应于bonum et aequum(永远擅长公正的事情)。 [12]

几个世纪过去了,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和罗马帝国的崩溃,出现了一个截然不同的问题。 大团结的局面被一群小社会所取代,每个小社会都有自己的统治者和法律。 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吸引力,但它经常与当地统治者及其法律发生冲突。 因此,教会法与世俗法之间存在冲突。 哪一个拥有最终的权威?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西方社会从此进入了罗素所谓的二元对立社会:“僧侣与世俗人的二元对立;拉丁语与条顿语的二元对立;天国与人间的二元对立”。 ”。 ; 灵魂和身体的二元性等等,这一切都可以通过教皇和皇帝的二元性来表达。 [13]

西方以宗教为主导的社会框架,即宗教文明秩序,就是在这种二元对立中得到巩固和发展的。 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归功于自然法的理念。 经过阿奎那的修改,自然法理论出现了新的面貌。 在他著名的四帝制中,阿奎那提出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赋予了它管理它的法则。 人们可以通过神圣的启示和自己的理性来理解这些法则。 作为上帝创造秩序的一部分,世俗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上帝,并且必须服从上帝。 [14]简而言之,世俗法应该服从自然法。 这是阿奎那对教会与世俗国家矛盾的解决方案。

毫无疑问,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将法律神圣化推向了高潮。 但这不能使我们对他的学说为即将到来的法律世俗化和强调理性提供的机会视而不见。 事实上,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是一把单刃剑。 它不仅升华了法律的神圣性,而且开创了法律世俗化的先河。 这就是他的理性神学的双重作用。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类: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永恒的律法是神的律法,是最高的律法; 自然法是区分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无非是永恒的法则与理性动物的关系。 简而言之,自然法是神与人之间的桥梁。 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赐下的法律,用来补充更抽象的自然法。 人造法是指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将自然法的规则应用于个人和特定情况。 “这种源自推理能力的特殊安排被称为人造法”[15]。 这四个定律中每一个较低的定律都源自较高的值。 所有的法律最终都是出于上帝的理性。 在从永恒的法律到人造的法律的序列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条贯穿始终的线索:理性。 由于法律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对应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为法,因此神性理性、自然理性和人性理性之间存在差异。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与理性实际上是同一事物,具有相同的隶属关系。 [16]从此,我们看到了未来法律程序化、理性化运动的先行者。

(三)

十五世纪以后,西方的社会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文艺复兴和罗马法的复兴,为这一伟大变革做好了思想文化准备。 十六世纪的路德宗教改革确认了上帝的范围和世俗的范围,导致上帝的世界和人的世界开始分离。 阿奎那的上帝和上帝在理性的双重权威中逐渐变得模糊,上帝的理性也逐渐变得模糊。 地位日益上升。 十七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西方人的历史观。 以过去为榜样、为标准的心态被社会进步的思想所取代。 一切价值判断和事实评估都是面向未来的。 这使得人与神的世界之间的距离更加遥远。 这种西方社会框架的断裂在中国从未发生过。 因此,有学者称中华文明为延续,西方文明为断裂。 这种从神圣到凡人的超越过程,称为世俗化的过程。 马克斯·韦伯称之为合理化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自然法发生了变化,并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 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出现了一批杰出的思想家。 他们对自然法的共同兴趣使人们将他们归入所谓古典自然法学派。 聚集在这个学派旗下的有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英国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法国人门德斯·多夫(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 1689-1755)、卢梭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德国的塞缪尔·普芬多夫(Samuel Pufendorf1632-1694)等。

这群人彻底抹杀了自然法中上帝的影子,主张自然法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并将自然法学说与当时的革命政治主张相结合,即“社会契约论”和“社会契约论”。自然权利理论”的结合。 他们认为,依靠人类普遍理性,可以制定出普遍适用于人类的详细法律和法规。 这群人在人类摆脱神学束缚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当神学解放开始结出硕果时,他们立即面临着国家的新枷锁。 政治解放自然成为他们共同关心的焦点。 因此,他们的学说一半是解决神与人之间的问题,另一半是解决人与政治社会之间的问题。

这一时期的思想家主张,在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平等的,拥有与生俱来的人权。 为了实现人民的权利,人们建立国家、结成社团、进入社会,法律保护这些人的自由和权利。 [17] 在他们充满理性主义和自然主义的著作中,上帝变得越来越不重要。 格劳秀斯说:“尽管上帝的力量大得无法衡量,但我们仍然可以说,有些东西不是它的力量。可以控制的,就像连上帝也无法使二加二不等于四一样,他也无法制造出某种东西。”本来是恶的,就变得不恶了。” [18]相反,人们似乎变得越来越独立、独立,强调自己的价值和幸福,这些认识论的飞跃不仅使人类摆脱了神学的束缚,也使人类摆脱了国家的压迫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发表,标志着自然法运动的顶峰。《独立宣言》将人权理论提升为政治主张,其形式是:一项政治宣言,而《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则以宪法的形式将这一主张载入史册。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现代西方文明秩序的形成发挥了巨大作用。 法制文明秩序中几乎所有重要概念和制度的雏形都在这一时期得到充分显现。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定刑、无罪推定、司法独立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和制度都是这一时期的产物。 《拿破仑法典》等典型资产阶级法典的制定也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密不可分。

19世纪以后,殖民、革命、侵略战争的风暴席卷全球。 剧烈动荡的变化需要现实有力的急功近利理论作为支撑。 自然法学说显然缺乏这种急功近利的精神,因此受到强烈批评,被指责混淆了事实和理想。 同时,由于自然权利理论在国家学说和政治学说中过于依赖人类理性,使得人类的重大政治活动受制于空洞的抽象原则,因而无法服务于现实。 有人甚至将法国大革命的失败归因于这个原因。 自然法理论因此受到三面夹击,先后受到历史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批判,逐渐被人们遗忘。 直到二战后,人们才开始反思法律实证主义对纳粹德国法西斯法律体系的影响,重新对自然法产生了兴趣,并导致其复兴。 [19]

复兴之后,自然法则再也无法主导。 一直未能找到“上帝”、“理性”等最终权威概念来重新夺回其在法学理论界的主导地位。 然而,在法律神圣化和合理化的过程中,自然法学说以不同的面貌和理论书写了法律的神话,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很大程度上,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象是由自然法学说塑造的。 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深入了解西方法律体系及其存在的文化环境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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