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的含义 ×
(一)法的概念
法学,又称法学,是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以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研究对象【选编】
人们一般将科学分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 在这个分类标准下,我们将法律定义为介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一种知识形式。 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考察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规律,研究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性质、特征和相互关系,研究法律的内在联系和调节机制,研究法律和其他社会活动。现象。 它们之间的联系、区别和相互作用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同时,法律是人们生活意义规则的体现。 法律应该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人民面临的问题,为人们在规则下生存提供精神。 方向,因而具有人文性质。
◎{Fado 2015.21} 下列关于法律的理解可以成立( )。 A、法理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通常先有法律,后有法理学; B.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与神学、哲学和道德教义没有任何联系; C.法理学研究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规律,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D.法律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指引,具有人文性质
◎{法律声明2010.2} 下列有关法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法”; B.一切法律现象都属于法律研究的范围; C、马克思主义出现后,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D.随着法律的发展,法律出现并出现,所以有法律就有法理学
(三)法律制度△
所谓法学体系,是由不同但又相关的子学科组成的知识体系。 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此研究社会中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范围也很广泛,从而形成了多个分支学科。 由这些分支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知识体系就是法律体系。
∥注意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立法体系≠法律体系
目前常用的法律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选择]
(1)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理论法和应用法。
理论法学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律,如法哲学、法学通论、法律史等; 应用法研究实际的国际和国内法律体系,包括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解释。 及适用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理论法与应用法的分类是相对的。 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上升到一般认识。 同样,抽象的法律理论研究必须植根于具体的法律现象才有意义。
(2)从法律部门划分来看,法律可分为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3)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或形成与运行)的角度,可分为:立法、司法、法律解释、法律社会学等。
(4)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可分为:本科法学(法学内部学科)和交叉法学。
法律内部学科,如国内部门法、国际法、外国法等; 法学交叉学科,如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法庭科学、法庭鉴定等。
◎{法律一览2014.4}下列选项中,属于适用法律的是()。 A. 国际经济法; B.法律社会学; C. 刑事诉讼法; D. 刑法; E. 行政法; F. 法律政治; G. 法律道德
◎{Multiple 2011.46} 下列法律分支中,属于理论法的有( )。 A. 判例; B、刑法; C.民法; D. 法律史
◎{Multiple 2010.46}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学交叉领域的包括()。 A. 国际法; B、法学、经济学; C.法律社会学; D. 法医学
分析: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和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点,法律社会学是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点,法医学是法学和医学的交叉点。
2.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理学产生的条件△
法学是以法律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当社会有了法律或者法律现象,就会对这些现象产生想法和看法。 然而,法理学并不是法律一制定就产生的。 法理学发展到一定水平。 它只是在舞台上制作的。
法理学的出现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法律≠法理学,且法律先于法理学出现。
(一)必须有一定的法律现象资料积累。
(2)必须有一个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
∥恩格斯在《论住房问题》中谈到法学的产生时指出,随着立法发展成为一个复杂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与此同时,法理学诞生了。
{Single 2016.1} 1. 下列关于法律和判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有法律,必有判例; B. 法理学对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没有直接价值; C、法理学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四、法律的研究对象 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现行法律制度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1. 中国:
(一)春秋战国时期法学得到了长足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直接或间接讨论法律问题的诸多学派。
(二)西汉中叶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法律思想始终占主导地位,法学衰落。
(3)鸦片战争后,一些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开始被引入法律领域。
2.西餐:
(1)起源于古希腊。 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约公元前5世纪),法律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律流派并撰写了法律著作。
(2)在中世纪的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3)12世纪至16世纪是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罗马法研究和复兴为核心的新法学,主要是意大利注释学派。
(四)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
后来,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派,包括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他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许多有价值、合理的理论观点。
∥当今世界的法学流派:(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2)新自然法学派; (3)社会法学院【选择】
3. 西方主要法学院[选择]
自然法、分析法和社会法三大流派是近代西方最具影响力和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并称为三大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对于我们理解人类法的发展过程、规律和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然法学派
因此,自然法又称为价值法,它强调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 自然法学派历史悠久,其中以十七、十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影响最大。 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人文法律理念,主张自由平等,主张自然人权。 它主张法律是人类理性,强调自然法具有普遍性、永恒性,高于人造法。 人造法只有符合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 人为法应当与自然法相一致。
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现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单2018.6[1]}不同的学派对法律的本质有不同的理解。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经济分析学派认为,法律无非是主权者的命令; B、批判法学派认为,衡量法律质量最重要的标准是实施效果; C、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与社会主流道德、人性正义原则保持一致; D、历史法学派认为,一个国家的自然环境和政治制度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性质
思想法学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阐明了法律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例: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对法学的贡献: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首次揭示了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二)首次揭示了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从产生到发展到完善到消亡。
(三)首次揭示了法律最终受经济基础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必然有什么样的法律。
(二)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分析法、批判法、女权法、后现代法、批判种族法、法律地理学等当代法学流派都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实践性、批判性、人文性、历史性的主要特点: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实践性。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创造了实践本体论的法律概念。 马克思把法的基础从概念王国拉回到人类生活,从社会意识拉回到社会实践。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实践,法律是人类实践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文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西方人文法学思想的继承者,人的解放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注的中心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注的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人。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法律也是实现人类解放的途径,而人类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批判性。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揭示资本主义法的本质。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强调法律和权利的时间性和空间性。 法律和权利不是超历史的抽象实体,而是与一定历史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的具体实体。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
马克思认为,不是国家和法律决定公民社会,而是公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律。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律实现、反映或体现了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法律最终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律具有阶级特征和意识形态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律不仅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内在价值,而且为其提供了合法性。
◎{单2015.1}下列有关法律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不具有人文性质; B、马克思主义法认为超阶级法不存在; C、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D.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法理学不是方法论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致力于实现人类的全面解放。
马克思的一生是充满远大理想、为人类解放而不懈奋斗的一生。 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探索了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用科学理论为最终建立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平等、人人平等的理想社会指明了方向。免费。 如何通过法律实现人类解放,是马克思一生关注的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实现人类解放是法律的本质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类解放的途径。 人类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
◎{Duo 2021.41[21]}与其他法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鲜明特征包括()。 A、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 B.相信法律具有阶级性; C、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D.相信法律不受经济以外因素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所有特征都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内容用黄色标注)。 这部分的两道选择题要不要删掉?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
(一)指导思想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导。 剥削阶级的法律研究大多以唯心主义的历史观为指导,不能对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提供真正科学的答案。
(2)班级基础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法律要求。 剥削阶级法理学反映了剥削阶级的权利观和法律要求。 从本质上讲,它是为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辩护的法理学。
(三)对阶级性与科学性关系的不同认识。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 利用阶级法理学往往标榜所谓“客观”、“中立”的法学研究,以掩盖其研究的阶级性,达到为某些阶级和群体服务的目的。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总是服务于一定的阶级利益,具有一定的阶级地位。 不存在完全超越阶级的“客观主义”研究。 这一点并不取决于法律学者本身的主观认识。 只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公开承认这一点,非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则或明或暗地否认这一点。
(四)主要理论观点的理论分歧明显。 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律的概念和本质; 关于最终决定法律的社会因素; 关于法律的历史发展和命运。
(三)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学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是当代中国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
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自然、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 就法学而言,马克思主义揭示了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为法学和法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马克思主义坚持实现人民解放、维护人民利益的立场,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全人类的解放为己任,体现了人类对理想的美好向往社会。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致力于实现人的自由、平等、独立和尊严。
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 它是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伟大的认知工具”和强大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不仅致力于科学地“解释世界”,而且积极地“改变世界”。 法学是一门与世界打交道的学科,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是研究法学实践问题的重要认识论。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20世纪,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和深入发展。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时代。 这些思想都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法治理论。 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的历史性飞跃,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系统创新发展。
一、论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这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系统地提出了新中国国家和政治制度的理论; 二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思想。 其中,关于国家主义的思想散见于《论新民主主义》、《论政策》、《论人民民主专政》、《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等论文中。 关于国家制度,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可以集中一点: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关于政治制度,毛泽东在《论新民主主义》中指出:“所谓‘政权’问题,是指政治权力的构成形式问题,是指一定社会阶级运用政权的形式问题。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治机关。” 国家制度决定政治制度体现国家制度。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方面,特别强调立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构建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强调革命法律要体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并提出了系列重要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秉承“公民在法治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2、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法治理论。
以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民主法制思想,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法。 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在此过程中,邓小平理论创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其中重要的理论观点包括: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三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四是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六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全球视野,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经过艰苦的理论探索和丰富的实践创新,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新的历史进程。推出。 其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集中体现在习近平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系统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齐头并进,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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