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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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保护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适用本条例。 明确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平等保护、自由保护、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参与权等方面受到保护。上诉等

特别强调,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及其他不适宜从事的活动。学生参加。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别考试成绩和排名,不得公开学生升学进度; 在奖励、资助、申请扶贫等过程中不得透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隐私。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长期停课、劝阻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开除学生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必须保留其学籍; 转回的学生不得被拒绝入学。

《规定》明确,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不得以集体补课的形式侵占学生的休息时间。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离开教室。

学校要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量布置作业,不得超规定增加作业量,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

学校应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

《规定》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设充足的课程,按照要求选用教材和教具。 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科学论证或者认证。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付费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 升学考试 学校 第1张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 经许可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教室。

《条例》还对教职员工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例如,教职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学生及其家长的财物,或者接受宴请等好处; 他们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要求或指定学生购买特定的辅导书籍。 、练习册和其他教具,或其他商品和服务; 学生不得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参加自己组织、参加或者感兴趣的校内、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教职员工应立即停止欺凌行为

《条例》还提出,学校要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性侵犯、性骚扰防控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犯、性骚扰零容忍处理机制。 如果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有欺凌行为,应立即制止。

《规定》还对性侵行为的防治作出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和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不得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 不得有抚摸或故意触摸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对学生做出戏弄、戏弄或性暗示的言行; 不得向学生展示、传播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图书、期刊、录像、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不得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物品; 色情视听、图文材料等行为。

《条例》还明确,学校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学校可能在1至3年内被禁止参加相应的奖励和评估,不得被授予示范单位、标兵单位等各种荣誉。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

标签: 受教育权 升学考试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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