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武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人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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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书[2019]4号)及其他有关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管理招生”,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理工大学(国标代码10497),英文译名: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石路122号; 设有马房山校区、于家头校区、南湖校区。

第三条 武汉理工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国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是首批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之一。 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漫游者。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艺、劳动条件,择优选拔,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候选人和社会。

第五条 通过我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毕业生,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方法”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武汉理工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校友和中学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 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相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部门关于招生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制定招生章程,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的常设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遵循国家相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报考人数及比例等因素各省考生占全国招生总数、历年生源质量、就业状况的影响。 根据我校近年来各地招生计划数量,编制今年的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九条 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以调整各省(自治区)统一考试网上考生人数不平衡的情况。和直辖市)。 预留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 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类别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对象:普通高考考生(含国家专项考生、大学专项“励志计划”考生、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陆藏族班、内陆新疆班)班级高中生、迎新生); 外语推荐生; 华侨及港、澳、台考生。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学生(经我校预录取的一级单招高水平运动员除外)必须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确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承认地方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加分项目及数值,但最高奖励积分不得超过20分。 我校招生和安排专业时,以申请成绩(含政策加分)为依据。 但所有高考加分和分数均不适用于未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批次招生控制分数线上,我校根据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考生成绩,由高分向低分调整成绩。 根据顺序自愿提交批次,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根据平行自愿提交批次,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并服从专业调整的学生,我校原则上不予退学。

第十四条 按照自愿报名批次顺序,如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的,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人员,并根据成绩择优录取。 若符合条件的非首选考生人数仍达不到志愿者人数,则将征集志愿者; 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者; 若志愿人数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往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专业配置原则。 凡向我校报考并符合相关录取规则的考生,将根据考生成绩及专业偏好,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予以录取并分配专业。 不会有太大差异。 若考生填写的志愿不能满足,则服从专业调整的,将根据考生的申请成绩在未满专业范围内进行调整录取,否则将撤回申请。 考生在填写申请表时未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的,视为不遵守专业调整。 成绩相同时,专业分配中优先考虑高考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较高的考生; 当高考文化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分配专业,且专业相关科目为理工科。 文史“数学+综合”、语文+综合; 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则按预留计划入学。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及部分特殊省份招生细则

对于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所选择的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对其所申请专业的选科要求。 根据专业组提交省份,专业组提交成绩相同的考生,将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同成绩排序规则分配专业。 如果相同分数排序规则不明确,则优先考虑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学生。 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按专业选拔的省份,各省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直接选拔专业。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分数优先)录取规则。

对于江苏省普通文理科考生,我校要求选修科目等级为AB以上。 对于有资格入读高等院校特殊专业的考生,选修科目水平要求为BB或以上。 其他类别考生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 录取后,考生专业分配原则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以分数最高者优先分配专业。 当提交成绩相同时,理工科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总成绩(不含政策加分)、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 文史类考生比较高考总成绩(不含政策加分)。 )、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 当总成绩与单科成绩相同时,比较所选科目的最高成绩; 如果最高成绩也相同,则比较下一个最高成绩; 若仍相同,则使用预留方案入场。

第十七条 部分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航海技术和海洋工程两个专业安排提前招生。 原则上,被录取的考生应达到学生所在省份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填写航海专业。 若第一批招生控制分数线合格生不足,可调整未完成的计划,招收其他地区同类专业考生。

我校建筑专业对艺术基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所以只招收有专业志向的考生。 如果该专业志愿者不足,计划将无法完成,学生将被调往其他地区招收类似专业的考生。 建筑专业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将参加艺术考试。 不及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我校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和金融(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分别为中英、中澳合作办学项目。 只有有志于该专业的候选人才会被录取。 专业效率转移被视为上述两个专业之间的效率调整。 。

我校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和制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置于我校与艾克斯-马赛大学于2017年共建的武汉理工大学艾克斯-马赛学院。法国(经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仅招收有志于该专业的考生,重大效率转移视为上述两个专业之间的效率转移。

第十八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残联的有关规定执行人联等部门; 航海技术、海洋工程这两个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太适合女生报考。 体检特殊要求:身高1.65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复视,听力和嗅觉正常,四肢健全; 双眼裸视力可达4.6(0.4)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可达4.8(0.6)以上。 其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对往届学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限。 航海技术和海洋工程这两个专业由于工作性质,不太适合女生报考。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语言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参加外语考试。 但原则上学生入学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 由于航海技术和海洋工程两个专业的毕业生必须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因此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填写表格。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外语保送生等专项“励志计划”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我校2020年相关招生简章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藏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向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根据国家规定,定向学生入学前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无故拒绝签署协议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定向学生毕业后必须在定向单位任职,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专项“励志计划”和航海(航海技术、海洋工程)专业招生涉及的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对于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合并本科批次的,按照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特殊类别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华侨和港澳台考生可以参加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并按规定录取。 香港考生也可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取录,台湾考生也可通过台湾大学入学考试科目能力测试取录。 具体按照我校2020年相关招生简章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杂费。 具体收费标准经我校所在地省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我校2019年收费标准为:)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全面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我校将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录取资格。 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我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免学费等多元化奖励资助制度,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困难。 具体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奖、助学金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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