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方法》读书心得述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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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第一次读梁惠兴主编的《审稿方法》是在读研究生的时候。 已经过去近七年了。 在这个五一假期里,我利用空闲时间又读了一遍《裁判方法》,受益匪浅。 《审判方法》的标题乍一看,让人觉得它与《民法通论》等理论书籍一样,晦涩难懂。 然而,当你静下心来仔细阅读之后,你会发现这本书比我读过的所有法律专业书籍和我研究过的具体法律都更加精辟、生动、通俗易懂。 特别是对于指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个案的判断尤其有帮助。 可以说,本书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提供了如何运用三段论、法律解释等法律理论知识解决疑难案件的方法。 现在我就来说说我的读书经历吧。

《裁判方法》分为民法解释学概述、法律解释方法、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补充不确定概念的价值方法、利益权衡五个部分。 本书通过以上五个部分对法律解释本身及其适用方法进行了深入剖析(为了增加本书的实用性,在第一章中增加了证据判断的方法),内容可予以详细描述。 就审判实践而言,本书阐述的中心内容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指导法官如何判断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问题是法官的裁判逻辑。 对此,本书作者总结道:“一个判断是否正确、恰当,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这个判断逻辑公式。这个逻辑公式指的是三段论。法律法规是大前提(TR),而案件事实是小前提(ST),判决是结论(SR)”,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必须遵循上述公式,即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体现了上述公式。

另外,在《审判方法》一书中,作者对法官的审判艺术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 例如,作者在阐述证据的认定时,不仅阐述了证据的三个属性,而且还解释了法官的证据的三个属性。 对过程中的心理证言问题进行了分析。 正如作者所说,证据的认定过程本质上是法官对某一证据或事实的内心确信,即自由心理证言。 自由审判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自由、任意地确定事实,而是指不受法律外因素影响的独立、自由的法官可以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来确定案件的事实。 免费审判意味着法官可以确定案件事实。 认定过程是法官的心理活动,要求法官忠于法律,具有相当的法律素养。 法律谚语云:“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正义的保证”。 那就是我的意思。 基于法官主观思维在查明事实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事实,我国司法改革也面临着如何全面提高岗位法官法律素养、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作为法官,要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保持公平、公正的意识,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自由证据事实认定。

在读《裁判方法》之前,我在庭审中虽然会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但遇到疑难问题时常常没有清晰的思路。 然而,读完《判断方法》后,我却恍然大悟。 本书分析了法律解释的类型(文学解释、理论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 理论解释分为:制度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解释性解释、目的解释、综合解释。 宪法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必须从字面解释开始)等方面分析了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及其适用。 《裁判方法》还讨论了补充法律漏洞和不当方法的方法。 深入阐述了确定概念价值的补充方法(后两者属于广义法律解释)。 读完《裁判方法》中关于法律解释的上述论述,我深深地认识到,法律的适用离不开解释(这是由法律文本的模糊性和社会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同时,我也认识到,在适用法律解释时应考虑价值计量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 正如作者所说,审判是一种平衡,即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乃至其他社会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权​​衡,从而得出结论。

如上所述,读完《裁判方法》后,我觉得这本书就是为了指导我们年轻的法官或者裁判助理什么是裁判方法,如何裁判。 也许《判断方法》的某些内容没有案例支持。 虽然有点空洞,但每一位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判断都让我们看到,《裁判方法》已经被运用到了司法实践中。 希望每一位法官在审判中都能保持公正的心。 正如作者梁惠星所说,本书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 希望每一位法官在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忠于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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