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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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规定,一级普通话须经国家检测机构认可,一级B级及以下须经省级检测机构认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发证机构应当由省语言文字办公室统一修改。 作为国家级检测机构,增强了专业检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管理规定》明确了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法律责任。 首次对检测人员和检测人员的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并增加了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管理规定》还建立了考生申诉机制,规定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并明确了提出复核申请的时间、受理单位、受理时限和决定- 制作等

《管理条例》提出一系列便民新举措。 取消两次检测间隔时间要求,扩大检测服务供给; 取消本地报名要求,明确考生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地点报名考试; 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加强特殊群体语言测试服务。 ; 明确港澳台人员和在境内学习、工作、居住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考试; 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明确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同等效力。

《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国家语委将修订发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考试团队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视障、听障人员考试管理办法,健全考试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针对性培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考试管理能力和水平。

《普通话水平考试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话考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语言。”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检验考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水平和熟练程度的专业考核。

第三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部门主管全国的考试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计划,公布考试等级标准和考试大纲,制定考试规程,实行证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试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国家检测机构,负责国家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测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地方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指导。 检查。

第五条 省语言文字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指定省级及以下检测机构。 省级检测机构在省语言文字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督,设置检测点,开展科研和检测队伍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以下检测机构和检测点。 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检测机构和检测场所应当按照检测程序组织开展检测工作,并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检测人员和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工作纪律,按照检测机构和检测场所的组织安排完成检测任务,保证检测质量。

第七条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必须为检测人员、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合理支付其因检测工作发生的通讯、交通、食宿、人工等费用。

第八条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第九条 检测人员分为省级检测人员和国家级检测人员。 具体条件和生成方法由国家检测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进行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的岗位工作: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剧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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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进行检测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师范类、播音主持艺术、影视剧表演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考试。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为师生参加考试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二条 其他社会成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在中国境内学习、工作、生活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就近的检测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检测的,省级检测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检测,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视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的检测方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分为三级,每级又分为甲、乙级。甲级必须经国家检测机构认可,乙级及以下必须经省级检测机构认可。

考生考试成绩符合等级标准的,国家检测机构将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考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全国有效。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考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符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书的行业标准。

纸质证书如遗失,将不予补发。 您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检测结果。 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考生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检测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检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检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被受理,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具体验收条件和审查办法由国家检测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徇私舞弊、疏于管理,造成检测秩序混乱、作弊行为严重的,由语言文字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检测资格、撤销检测机构,并责令停业整顿。由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检测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与检测工作或者检测工作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生考试作弊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的,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或者考点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并报国家检测机构予以处理。作为违纪行为记入全国普通话考试人员档案。 考试机构认为必要的,也可以通知考生所在学校或者单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考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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