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大学生学位论文进入“抄袭大检查”时代。 六年来,全国高校对论文要求越来越严格。 抄袭检查、审查、答辩、回查、抽查等程序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细。
如今,新《学位法》已经颁布,新的“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条款让一些学生担心:“再获得学位很难吗?”
大学生拿学位真的那么难吗?
大学“层层超载”
事实上,国家对于大学生如何获得学位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同阶段的大学生要想获得高等教育,必须满足相应的要求。学位。
例如:无论你是本科生、硕士生还是博士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并取得及格或满学分; 按照国家体检标准,成绩未达到50分的,按结业或退学处理。 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还需要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获得学分、选修必修课程、参加体检、完成论文、毕业设计、通过评审和答辩……为了顺利毕业并获得学位,学生必须做很多事情。 而且,除了统一标准外,一些学校还提出了各种附加要求。 很多学生发现,各高校都会在学位授予细节上“增加细节”。
例如,一些大学校长的及格分数高于国家标准。 又如,《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体检项目中并没有包含游泳,但不少高校已将这一考核项目加入到毕业要求中。
与此同时,一些高校还将各种特色课程设置为“必修”课程,包括太极拳、滑冰甚至蔬菜种植等。
另外,还有很多学位授予标准不是教育部规定的,而是各大学提出的。 大家比较熟悉的有四级、六级以及计算机二级考试等证书。 如果你是研究生,还必须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
大学能否为学位“增值”?
过去,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例如,鉴于一些高校“无法为只能通过英语四级或英语六级的学生提供学位证书”,“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时有发生。 对此,教育部多次重申,从未要求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与学位挂钩。
此后,不少高校将此“合法化”。 授予学位不再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而是采用校内英语水平测试或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新出台的《学位法》赋予学位授予单位更大的自主权。
参与《学位法》修订草案、教育部与中南大学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的徐静教授指出,《学位法》明确规定了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并授权大学、科研单位等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具体的学位授予标准。
当然,高校的学位授予标准也不能乱“提高”。
徐静介绍,《学位法》明确规定,制定各学科、各专业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时,要坚持科学评价导向,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这意味着大学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不能增加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或科学评价指导的条件。
例如,“必须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才能获得学位”等条件,就违背了学术评价“杜绝论文论”的导向。
总的来说,各种学位授予要求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该得到尊重。
学位不再“仅授予论文”
毕竟,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才。
如今,新法的出台,赋予了不同类型人才不同的考核方式。 徐静介绍,新《学位法》对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规定比以前更加多元化。
过去,《学位条例》要求研究生要获得学位,不仅要完成课程考核并获得学分,还要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现在,《学位法》增加了两项要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并通过“规定实践成果答辩”,从法律角度规定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强调分类发展和培训。
这种法律导向自然会影响大学和科研机构逐步调整原有的培养体系和学位授予标准,摆脱“仅论文”论。 硕士、博士项目不要求学术理论基础,但强调专业实践能力。 没有必要撰写或发表论文。
同时,学生的学位授予程序将更加规范。
徐静指出,此前,学生在论文同行评审或其他学术成果评价中对结论有异议时,无法寻求救济。
如今,《学位法》建立了学术审查和学位审查制度,为学生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学生对不接受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等行为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审查予以解决。
例如,如果同一篇论文在同行评议阶段被“杀死”,现在的学生可以在《学位法》的支持下,向学位授予单位(通常是学校)申请学术审查。 学校应当在受理后三十天内组织审核。 审查。 此外,如果发现学位授予单位“无法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也可以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学位法》对学位授予的资格审查、审批主体和程序、授予条件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比以往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最终如何落实到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位授予细则》中,并影响到每一个学生,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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