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2016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研究生成绩绩点计算规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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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国际国内一流学校研究生课程绩点计算规则接轨,保证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工作顺利进行,研究生院决定实行课程成绩管理。 2016 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学分绩点计算规则进行调整。

1、在新的学分对应制度中,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至F或“及格/不及格”十一级评分制度。 具体分数等级及对应绩点如下:

2. 一些重要注意事项

1、新绩点制度使用原则:2016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课程成绩统计按照上述新制度执行,其中GPA统计源课程成绩按照上述对应关系; 除了一些特殊的培训项目。 除研究生院已注册的学位分外,所有硕士生均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在中期考核中考试合格,GPA不低于2.7; 直博生参加资格考试前,其课程学习的GPA应至少达到2.7。 对于2016年秋季之前入学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仍按旧制度计算成绩(即最高绩点为3.3,学位课程的GPA标准为2.0或以上); 如果学生休学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则在2016年秋季开始计算绩点;如果您稍后开始上课,并经院系批准向研究生院报到,则课程成绩将根据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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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渡期间,教师录入分数的方式:在新旧制度过渡期间,为保证同级学生成绩标准的一致性和教师录入分数的客观性, 2016年新的绩点对应规则实施后,教学系统中教师录入的成绩统一按照百分制进行。 系统自动识别学生类型,并按照相应规则转换成成绩制,记录在学生成绩表中。

3. 课程重修(retake)

1、硕士培养计划中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可以重修(重修),但不能更换或取消; 对于GPA计算源中的课程,如果按照新制度GPA(平均绩点)没有达到2.7标准,可以申请重考(retake)。 所修课程中计入GPA的课程中,选择成绩低于B-(不含B-)的课程重修(经导师同意可免修和重修); 博士培养计划中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允许重修(重考),但不得替代或取消。 每门课程重修(重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重考(重考)程序要求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登录,在系统中提交重考(重考)申请,经教务部和研究生院审核后,加入教学班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研究生课程的重修(复试)一般与下一阶段研究生课程的上课和考试同时进行。

2、重修(重考)成绩记录规则:原课程成绩不及格,重修(重考)成绩达到B-或B-的,记为B-,B-以下的成绩记为实际成绩; 原课程成绩已通过,但因原GPA计算源课程平均绩点不符合新制度2.7标准而重修(retaken)课程,则重修后的成绩(重考)按实际成绩记录。 结果记录在重考栏中。

来源 | 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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