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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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负责人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层层分解、岗位分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及教职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消防安全职责。学校实验室应当制定并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第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登记和点检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和用途。学生宿舍、幼儿园幼儿室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幼儿园幼儿室严禁设在四层及以上。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采用符合耐火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其他部位分隔。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规定防火密封。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控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室内装修设计规范》的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等建造建(构)筑物分隔间。

第三条 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一〔2011〕5号)的要求。未经批准临时增加宿舍房间或床位(铺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由具有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选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燃气灶具、阀门、管道并定期检验。学生宿舍应设置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室内使用蜡烛、蚊香、炉灶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没收。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或充电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电池。电缆井应按规定防火、密封。配电箱、变配电室、电缆井、管道井周围严禁放置易燃物品。 厨房油烟机应至少每季度清洁一次。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并执行消防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申请消防审批,清理现场可燃物,落实现场安全监控措施。电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产生火花作业时,严禁与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交叉操作。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自修、就餐、作息时间,功能建筑工地严禁明火施工作业。

第六条 中小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和幼儿园幼儿室每层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和2个疏散楼梯,不得借用其他功能区,并应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应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中小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和幼儿园的门窗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侵占、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对于男女混合宿舍或其他特殊用途的宿舍,管理所需的隔离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方式立即开启。

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消防 中小 宿舍 严禁 疏散 第1张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测,确保齐全、可用。学生宿舍或餐厅必须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并实行24小时值班。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教职工、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宿舍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具备火灾报警、扑灭初期火灾、组织学生儿童疏散等能力。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儿童的年龄、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逃生自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学生儿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幼儿认知特点和建筑工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和夜间两种情况,明确责任分工、最低值班人数、应急处置程序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每学期组织教职工、保安、学生、幼儿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做到一旦发生火灾,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电话,1分钟快速反应,3分钟组织有序疏散,5分钟扑灭第一起火灾。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应当根据宿舍住户人数、教职工值班时间,制定夜间专项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要求,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学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检查,安排专人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整改预防措施。寄宿制学校、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幼儿人数安排足够比例的专职寄宿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执勤,夜间每两小时检查一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校长、园长负主要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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