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的
第一条 为保证武汉纺织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武汉纺织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招生条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纺织大学,中文简称“方大”,国家标准代码为10495。有阳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南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1号)、东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梨园渔光村1号)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中央与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学生学制满期,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项。成员由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省招生办、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规划与招生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和办学条件,综合考虑各省(市、区)生源数量和质量、区域统筹发展和扶持政策以及往年计划,确定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要求,在规定的比例内设立储备计划,调节各省(市、区)生源情况,储备计划使用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使用原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规定的各学科招生计划数和转学比例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实行非平行招生的省份,学校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学校可按非第一志愿录取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平行招生的省份,按当地省(市、区)招生办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省(市、区)招生委员会规定获得额外加分,加分金额在安排专业时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考生录取专业以备案成绩为准。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按照备案成绩(部分专业考核单科成绩等条件)从高到低录取。考生备案成绩相同的,按考生所在省(市、区)相同分数排序规则排序,按从高到低确定考生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内按1:1范围,按照专业志愿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要求,同意专业调整的,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专业安排范围内成绩调整录取;不同意专业调整的,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各艺术专业报名时,考生不分学科类别、选修科目一律同时排队(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艺术专业具体录取办法如下:
(一)美术设计类(含动画)专业:学校承认各省(市、区)美术设计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根据考生备案分数及专业偏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备案分数按照各省(市、区)规定的统一换算标准进行换算;无统一换算标准的,学校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省专业统(联)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以专业成绩排序。
(二)表演(时尚表演)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86米以上,女生1.70米以上。学校承认各省(市、区)时尚表演专业统(联)考成绩,按各省备案规定招生。如各省无相应备案规定,我校按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为统(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等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部分专业设置英语及格分数线,英语科目成绩以总分150分计算,根据各省(市、区)高考英语实际总成绩按比例折算。
相关专业英语及格分数线为: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60分;会计(ACCA):110分;金融(CFA):110分。英语水平不高者慎重报考以上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只接受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考生如愿意在专业间调剂,则视为愿意在专业间调剂。被录取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为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合作院校: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外方合作院校为英国伯明翰城市大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外方合作院校为日本文化学园大学。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指南》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规定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应考的外语不作限制。但由于学校条件限制,新生入学后,学校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的教学。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对往届生和在校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区)考生在填写专业选择时,须符合我校专业选修科目要求。专业选修科目要求可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及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招生细则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第四回
入场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当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假。未申请休假或者逾期申请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为补充的完备的资助政策体系。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其体检及资格复审,对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遣返回原籍。
第五章
附则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