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就《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跟教育微企一起了解一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教育部教育界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个人防护规定》。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和司法办公室(邮编:100816)。 请在信上注明“关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的字样。
2. 将您的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zb@moe.edu.cn。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有哪些? 教育小伟带你看全文↓↓↓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艺、劳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符合《人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注重保护与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平等地关心、爱护、保护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听取学生意见的权利。
第四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治校,落实保护学生的法律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六条(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作业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助、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 ; 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个人权益)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的名誉,培养学生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励制度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别考试成绩和排名,不得公开学生升学进度; 在奖励、资助、申请扶贫等过程中不得透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隐私。
学校收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和保密义务,不得隐匿、销毁、非法删除、泄露、传播、交易的信息。
第八条(平等保护)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情况等原因歧视学生及其家长。能力等。或者区别对待学生。
第九条(自由保障)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言论、行为自由,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 除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必要时外,学校不得对学生的言论、行为进行不必要的限制。
第十条(受教育权)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接受公正的学业评价。表现和行为。
对身心障碍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合理住宿,实行融合教育,并给予特殊支持; 对于有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帮助,必要时安排教师或专业人员在课后通过辅导等方式提供帮助或支持。
学校要为留守学生、困难学生建立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关爱和帮助,防止学生因家庭因素而辍学。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长期停课、劝阻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必须保留其学籍; 转回的学生不得被拒绝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退学登记、劝返制度和书面报告制度。 招生督导、劝返不力的,应当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责令改正。 正确的。
第十二条(休息权)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障学生有机会和时间休息、参加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锻炼。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离开教室。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不得以集体补课的形式侵占学生的休息时间。
学校要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量布置作业,不得超规定增加作业量,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
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的作息习惯,保证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第十三条(财产权) 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不得毁坏教育、管理学生的财产。 因管理需要暂时扣留学生物品的,应在影响消除后返还给学生或者家长。 暂扣期限超过1个月的,应当通知家长。 停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学期。
学校不得违规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或者设定条件要求学生和家长捐献金钱、物资、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或者需要付费的服务。 , ETC。
第十四条(肖像与知识产权)学校制作、使用、公开学生肖像或者以出版、编译、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的,必须取得学生和家长的许可,并保障学生的权利依法。
第十五条(参与权)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 在处理涉及学生权益的事务时,应当适当倾听。 学生意见。
第十六条(申诉权)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或者给予学生教育处分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学生及其家长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原则作出决定。审慎、公平、正义。
对学生的处分要设定期限,并对受处分的学生进行跟踪观察,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 确有更正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予以解除。 处分解除后,学生将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保护系统
第十七条(校规管理)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学生行为的校纪校规。 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内容应当合理合法,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教学管理)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设充足的课程,按要求选用教材、教具。 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科学论证或者认证。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付费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十九条(读书管理)学校应当积极建设图书馆和班级图书角,按要求为学生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的阅读环境,培养学生的阅读习惯,并提高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禁止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资料和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并制定制定应急和意外伤害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校可对学生在校期间实行校园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药品管理)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未经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不得使用兴奋剂、镇静催眠药、镇痛药等成瘾药品; 发现学生正在使用的,应当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体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 如果发现学生存在营养不良、近视、肥胖等情况,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和习惯,要及时进行管理和干预。
第二十三条(心理健康)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及时干预的机制,采取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引进专业心理教师等多种方式。建设心理咨询室。 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禁烟、禁酒) 学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吸烟、饮酒。 学校名称、教学楼及其他设施、设备不得以烟酒品牌命名。
第二十五条(校车管理)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使用校车。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安全乘坐校车的知识,培养校车安全意识。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六条(网络管理) 学校应当将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预防网络成瘾等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网络成瘾。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 经许可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教室。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互联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防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防止学生访问不适合未成年人的信息; 如发现网络产品或服务含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七条(教师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防范和制止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学生管理职务或者招生考试、奖励评审、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学生及其家长财物或者接受宴请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的辅导书、练习册等教具或者其他商品和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组织、参与或者感兴趣的校内、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商业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利用学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校园管理) 学校应当定期检查校园及周边环境。 发现经营场所存在风险、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得安排、诱导、组织学生进入商业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如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特殊保护
第二十九条(防控要求)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性侵犯、性骚扰防治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犯、性骚扰行为零容忍处理机制。骚扰。
第三十条(预防欺凌教育)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与同学建立平等、友好、相互支持的关系,组织教职员工学习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行为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特殊教育。 根据情况对相关学生家长进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一条(预防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由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等外部人员参加的学生欺凌管理委员会,加强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鉴定。 、实施纠正、提供帮助等。
学校应定期对全体学生开展欺凌防控专项调查,评估学校及其程序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制止欺凌)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打、踢、掌掴、抓、咬、推、拉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二)通过侮辱、嘲笑、嘲笑、讽刺、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抢劫、抢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交活动的;
(五)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诽谤他人,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
学生之间,年龄、体格、人数占优势的一方故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凌、侮辱对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或精神损失,可被视为构成欺凌行为。
第三十三条(欺凌问题)教师应当关注因身体状况、家庭背景或学业成绩而可能处于不利或特殊地位的学生。 如果发现学生出现孤立、排斥等情况,应及时干预。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欺凌行为的; 或发现学生有明显情绪异常、身体受伤等情况,应及时沟通、了解情况。 如果存在欺凌的可能,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四条(欺凌行为的处理)学校接到教职员工的举报或者学生、家长的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认为欺凌行为可能构成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和处理。 通知双方涉及学生家长的欺凌行为的识别和处理。 认定发生欺凌行为的,对有欺凌行为的学生给予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不得隐瞒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认定和处理联合调查机制。
第三十五条(预防和处理性侵犯)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员工与学生交往的行为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和处理性侵害的工作机制。 、报告和处理性侵犯。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教职员工和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下列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1) 与学生有恋爱关系或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摸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不雅行为的;
(3) 对学生做出戏弄、戏弄或性暗示的言论或行为;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图书、期刊、录像、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的;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犯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定期对学生和家长进行性侵害预防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入学查询)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学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 学校聘用教职工或者引进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外部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是否有违法犯罪或者其他不适宜教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须出具承诺书。已提交。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入学审查,并每学年进行核查; 发现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已录用的,应当立即解雇。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三十七条(全日制学校)校长是学生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要指定一名学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开展保护工作。 学校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预防、纪律处分等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学生权益保护和相关制度建设。
第三十八条(生命教育) 学校必须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形成各学段有机衔接、递进全面的教育内容体系,充分运用青春期教育、安全教育、心理教育等内容。 ,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教育、禁毒防艾教育等特色教育,灵活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树立积极的人生观。
第三十九条(法制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青少年法制教育大纲》,结合相关课程要求,围绕学生身心特点和成长需要,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和义务教育为重点。 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形成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条(专业配合)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相关学校领导、教师、法学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心理专业人士等组成的专业咨询工作机制,为学生提供指导。有不良行为的学生。 纠正和帮助;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尚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生,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管教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学生参与) 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鼓励学校引导和支持学生代表参与维护学生权益。 对于轻微学生纠纷或其他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二条(家校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的有效沟通机制,通过电话、家访、家长班、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身心疾病报告制度,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身心状况; 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伤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三条(强制报告)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学生遭受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忽视、失踪等非法侵害,或者有被非法侵害的危险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举报犯罪或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学生权益案件。
第四十四条(第一询问责任)教职员工收到侵犯学生权益的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或者学校直接负责人员报告;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十五条(特殊保护) 学生因被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或者推脱。 需要采取救援措施的,应当先行救援。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身心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疏导和支持教育。 对于因欺凌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而无法在原班级学习的学生,如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的要求,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部门合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群众组织的协调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学校学生。 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聘用限制)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员工禁止聘用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和监督学校完善聘用制度,不得聘用教职员工。以下人员: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淫秽、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
(三)有酗酒、滥用精神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
(四)有其他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安全、不适宜从事未成年人教育的情形的。
在职教职工存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学校应当立即解除聘用关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可以要求其进行心理测试,必要时安排具有专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专业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 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提供支持。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为参与学校学生权利保护工作的校外专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运输补贴或其他补贴。
与相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以提供专业服务并为学生提供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与相关人员签署机密协议,以保护学生及其家人的隐私。
第49条(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业机构或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责任,负责处理或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犯和其他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以及与相关部门合作以实施学校安全领域系统,并根据法律改善处理与学校相关的争议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的人员应接受专业的专业培训,并具有保护学生的必要知识和能力。
第50条(投诉渠道)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处理有关学校或教师违反这些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投诉和报告,或者通过投诉报告热线,电子邮件或其他渠道侵犯学生权利; 在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如果涉嫌非法或刑事行为,则应及时将案件报告给公共安全器官,或转移给司法机构。
第51条(评估和评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一个用于学生保护工作的评估系统,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其管辖范围内的学校履行其法定职责以保护学生,评估结果应有用作学校管理级别的评估和校长的评估。 评估和评估的基础。
第7章责任和处理
第52条(管理责任)如果一所学校未能在法律上规定的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的职责,并违反了这些法规,并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则有效的教育部门应命令其进行更正,并取决于情况和后果,按照相关法规和权威分别惩罚学校。 负责的主要人,直接负责的人或其他负责人应对学校实施制裁或命令施加制裁; 同时,可以禁止学校参加1至3年的相应奖项和评估,并且不得获得各种荣誉,例如示范单位和赛车手。 处理。
第53条(监督责任)学校未能对教职员工履行其管理和监督责任,导致严重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教师和教职员工的非法和犯罪行为,或者涵盖或隐藏它未能报告,威胁或阻止报告或阻碍调查,对学生和其他行为进行报复,主管教育部门应惩罚负责的主要人,以及直接负责或命令学校施加惩罚的人; 如果案件严重,则应将其转移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惩罚。 如果构成非法犯罪,则应根据法律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调查。 由于监督不良和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将不允许在5年内再次担任委托人的职位。
第54条(学校责任)如果学校未能根据这些法规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如果学校规定制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和这些法规,则主管教育部门应下令其在一度之内进行更正限制; 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影响很大,或者如果未在时间限制内进行更正,则负责学校的主要人员和直接负责学校的人可能会受到惩罚,或者可以命令学校实施制裁。
第55条(教职员工的责任)如果教职员工违反了这些规定,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应按照“公共机构惩罚的临时规定小学和中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其他规定。
如果一名教职员工违反了第27条的规定并寻求不当福利,则应命令他或她退还收取的费用或获得的福利。 如果任何教职员工对学生造成经济损失,则应根据法律对他进行补偿,并根据情况受到惩罚。 涉嫌违反法律和犯罪的人应转移到相关部门。 根据法律负责。
第35条禁止的任何法案的任何教师均应根据法律驳回或驳回。 那些拥有教学资格的人将拥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学资格,并将其包括在禁止执业的人名单中。 那些构成非法犯罪的人将根据法律转移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问责制。
学校应根据实际条件,为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建立和改善管理系统和就业合同。 如果其他不属于第1款规定的惩罚范围的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则应根据案件的严重性受到学校内部的纪律处分制裁。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或涉嫌犯罪的人的处罚应转让给公共安全器官或司法机构,以获取法律责任。
第56条(监督责任)如果教育行政部门未能对学校履行其指导和监督责任,并且其管辖范围内的学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和利益,那么高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命令其进行更正并进行报告。 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负责的主要个人或直接负责的人应根据法律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57条(特殊应用)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应参考幼儿园和学校中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以有针对性的方式加强保护。
对于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员工违反了幼儿园和学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些法规应适用并严重处理这些法规。
第58条(有效日期)这些法规将在X,月,X,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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