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当朗读团选择读康德的时候,大家都很尴尬。 毕竟生活已经太艰难了,我们又何必为难自己呢? 看一些甜宠剧不是很好吗? 阅读一些很酷的文章不是很好吗?
幸运的是,我们坚持了下来,因为毕竟我们只选择了很简短的康德介绍。
在康德之前,德国的哲学成就并不为人所知。 但从康德开始,德国哲学一鸣惊人。 康德一生从未离开过家乡柯尼斯堡,书房里只有一百本书,但他却打开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大门。 古人云,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很多人读了很多书,去过很多地方,但仍然充满了傲慢的偏见和傲慢。 所以,人类的知识不在于消息灵通,而在于心胸的广度。
康德时代,欧洲流行洛克的经验主义和休谟的怀疑论。 经验主义认为,人类的知识来自于经验和感觉,而不是先天的知识。 休谟质疑人类所信仰的概念和思想是否真实可信。 身材矮小的康德攻击了大卫与歌利亚这样的流行观点。
康德将经验主义视为柏拉图的洞穴世界,是令人作呕的大杂烩。 它只包含一些观察结果和未经深思熟虑的原则的拼凑而成,但头脑空虚的人却陶醉其中,因为它们在日常对话中很有用。 比如,有的经验告诉我们好人有好报,但有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好人没有好报。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
因此,经验不能用来证明道德律令,道德也绝不是经验性的知识体系。 道德要求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不是经验世界中的功利算计。 康德试图演绎出无限的善,即善意,它是先于经验的无条件的善,是纯粹的善。 其他的,比如勇气、财富和健康,并不是无条件的好。 有时勇气会变成野蛮,财富也会变成诅咒。 善意是无条件的,不是工具价值,而是内在价值。 一般来说,最好的事情可以是无条件的,但坏的事情却是有条件的。 爱可以是无条件的,但恨必须是有条件的。
在经验世界中,有限的人类很难达到绝对的善。 我们最善良的行为可能有不为人知的自私动机和隐蔽的自爱。 这就是为什么怀疑论者认为在这个世界上很难找到真正的美德。 有很多愤世嫉俗的怀疑论者感叹:这个世界上还有好人吗? 但怀疑论者的怀疑仍然来自于对经验世界的观察。 正如我们在经验世界中看不到完美的圆一样,完美的圆不存在吗? 我们可以将正方形称为圆形吗? 另外,怀疑论者的怀疑不也应该是值得怀疑的吗? 如果负面变成正面,疑虑岂不是可以导致舍弃杂质的确定性吗? 所以,我们必须在经验之外找到人生可以对标的最高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直奔标杆。
康德提醒我们,道德从来不告诉我们如何过幸福的生活,而是告诉我们如何配得我们已经拥有的幸福。
罗翔
本读书报告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2023级刑法研究生李思源撰写。 感谢李思源的努力。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读书报告
介绍
在引言中,康德首先尝试对哲学进行分类:
第一个分类标准是形式与实质。
所谓“形式哲学”,是指这种哲学只涉及理性本身,不需要与具体对象相关。 “实体哲学”是指与特定对象有关的哲学。
形式哲学指的是逻辑,而实体哲学则包括两类:与自然法则相关的物理学,以及与道德法则相关的伦理学。
第二个分类标准是经验和纯洁性。
“经验哲学”需要以经验为基础,而“纯粹哲学”则以内在原理为基础,不需要经验证明。
将这两种分类结合起来,兼具实体性和纯粹性的哲学就是形而上学。 根据实质联系对象的不同,形而上学可分为自然形而上学和道德形而上学。 道德形而上学是本书的主题。
至此,一个问题出现了:为什么要区分一种完全纯粹的、脱离伦理经验的道德形而上学?
这是因为:道德法则是人们约束自己行为的基础。 那么,这样的基础应该有一种必然性,也就是说,人们不是通过总结过去的经验来选择遵循道德法则,而是应该自然地遵循道德法则。 因此,要想找到这样的道德法则,就必须跳出经验,从先天的纯粹理性中去寻找。
引言向读者表明,本书的主要任务是在纯粹理性中寻找这样的道德法则,并为这样的道德法则提供理性的论证。
第一章:从普通道德理性知识到哲学道德理性知识的转变
在本章开头,康德提出了“善意”的概念。 这里的善意并不是日常环境中“良好”品质的概念。 “善意”高于一切其他品质,是“唯一无条件善的东西”。 至于其他品质,诸如天赋、幸福、运气等概念,只有在良好品质的引导下才是好的。
而且,值得强调的是,善意之所以是唯一的善,并不是因为它所促进或导致什么,而仅仅是因为它本身的善。 例如:诚信作为一种善意之所以是好的,并不是因为诚信从长远来看能够带来更多的利益,而是因为诚信本身就是好的。
了解了善意的概念后,人们就应该在善意的指导下行事。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辨别一个行为是否是出于善意?
康德在这里对行为进行了分类:
所谓“责任”,是指虽然行为看似符合道德法则,但这种行为的原因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兴趣爱好。 例如,商家不会向没有经验的买家索要过高的报酬,因为他们诚信经营,是为了将来获得更高的利润。 这种行为只是道德的,而不是道德的。
对于“出于职责”的行为,康德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受到了生活的沉重打击,对生活没有了希望,但仍然维持自己的生活,不选择自杀,那么这样的行为纯粹是出于义务。责任。 ,而不是基于其他爱好。
在这两类行为中,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符合责任的行为无论看起来多么合法,都不具有道德价值。
基于这一论断,康德提出了一个道德命题:
1. 只有出于义务而采取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
2. 出于责任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取决于其所要达到的意图,而取决于其所规定的道德法则。
3.责任是出于尊重道德法则而产生的行为的必要性。
总结这三个主张,就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 客观上只有法律,主观上只有对法律的纯粹尊重。 只有这样的行为才能克服人的“爱好”。 每个人都有意志,意志是道德上良好的,会指导行为遵守法律。 这种行为普遍遵守规律的现象就是意志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你是一个有意志的理性人,你就一定会按照道德法则行事。 据此,康德提出了道德原则的第一个公式:
“除非我希望自己的格言也成为普遍法则,否则我不应该采取行动。”
比如,当我考虑要不要欺骗别人的时候,我就不应该欺骗别人,除非我希望别人将来也欺骗我。 与功利主义相比,这样的公式在判断是否行动时显然更加直接和方便。
尽管康德在本章中提出了他的第一个道德原则公式,但显然,在生活实践中,人们常常受到“爱好”的沾染,对道德法则产生怀疑。 因此,康德认为有必要了解道德原则的来源。 并详细解释其正确性的依据。 这就引出了第2章的内容。
第二章:从大众道德哲学到道德形而上学的转变
也许很多人看完第一章会有一个疑问: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一个人的行为是出于责任还是遵照责任。 如果在实践中无法区分,是否就意味着不存在这样的道德法则? 对于这个问题,康德再次重申了他的观点,即道德法则是形而上学的,不是由经验决定的。 即使现实中很难找到纯粹出于责任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法则不存在。 。 比如,一个人即使身边没有真诚的朋友,也不影响他对纯粹友谊的向往。
因此,我们应该永远记住,道德法则是与生俱来的、形而上学的。 如果真实的经验体现了道德法则,那只是对道德法则存在的一种鼓励,但我们绝不能依靠经验来证明道德法则的存在。 研究道德规律,第一步必须是形而上学,第二步是通过普及来普及。 如果在研究的第一步就普及开来,康德认为这将是“不可思议的”。
为了将道德原则置于形而上学的层面上,康德提出了意志的概念。 所谓“意志”,就是理性事物按照规律概念行事的能力。 换句话说,道德法则会对每一个理性人的意志产生强制作用,指挥意志按照法则行事。 这种命令形式被康德称为“命令式”。 当然,生活中的命令不一定都是道德命令。 还有其他属性的命令。 因此,康德进一步区分了命令:
对于追求可能目标的假设命令,康德将其称为技术规则; 对于追求实际目的的假设命令,康德称之为巧妙的说服。 而对于绝对命令,康德认为只有绝对命令才能称为绝对命令。 为了道德要求。 其原因在于“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而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使用的工具”。 只有一个这样的绝对命令,那就是:“只按照你也相信可以成为普遍法则的原则行事。”
从这个绝对命令可以推断出每个人的职责,康德在这里列举了四种不同类型的职责:
1. 对自己完全负责——例如让自己活下去
2. 对他人完全负责——例如对他人正直
3. 对自己不完全的责任——比如发展自己的才能
4. 对他人不完全的责任——比如帮助别人
所谓不完全责任,是指虽然我们无法找到违背这种责任的内在不可能性,但人们仍然不愿意违背它。
至此,康德在第二章前半部分就推导了道德法则如何发挥作用,即责任如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 那么下一步就是讨论这些命令如何不依赖其他动机并自行发挥作用。 存在并且是人类意志所强制的。
康德认为,命令存在的基础并不在于经验,而在于“目的本身的公式”,即:每个人都是目的的代表。 道德是理性事物作为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 遵守道德法则,意味着这个理性之物获得了目的王国中普遍立法的权利,那么它就有资格成为目的王国的一员。
所以,可以说,目的国的人都是自律的,他们遵守的法则只是他们自己制定的普遍法则。 人之所以受到约束,是因为他必须按照自己固有的意志行事,其自然目的就是普遍立法。 这句话也叫自律原则。
然而,仅仅依靠人们有自我制定的目标这一事实并不能完全解释道德律为何具有强制性。 因此,有必要在第三章中继续论证道德律的强制性从何而来。
第三章:从道德形而上学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转变
在本章一开始,康德并没有直接回答第二章留下的问题,而是选择重新解释自由概念。 对于自由的论证,康德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展开:
自由的消极方面是指:当我们说意志是自由的时,意味着意志不需要除自身以外的任何东西作为其活动的原因,而本身却可以成为原因和行为。
自由的积极方面是指自由受法律约束,但这个法律不是由其他事物强加的,而是由自由意志本身强加的。
通过这样阐述自由的概念,康德得出了一个关键结论:自由等于自律。 因此,根据上一章的结论,可以得出自由意志也是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
接下来,需要证明每一个理性事物的行动都是以自由为前提的,而证明这一点并不难,因为“只有自由才能认为自己的意志是自己的,才能相信自己拥有按照理性行动的能力”。
至此,康德似乎回答了道德法则的强制力从何而来的问题:理性人的行为必须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而自由与自律是等价的,都受制于自我确立的规则。 ,普遍的,不可避免的道德法则。
然而,这样的结论显然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即一个人之所以遵守道德法则是因为他是自由的; 而一个人之所以以自由为前提,是因为他遵守道德法则。
为了摆脱这种恶性循环,康德采用了表象主义的观点:认识者不能直接接触知识对象本身,而只能通过知识对象的表象来认识对象。
因此,作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他们无法直接认识世界本身。 他们只能通过世界的表象来认识世界,从而导致对世界有两种不同的印象:
通过这种区分,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观察自己:行动必须是自由的,但作为自然界中的一个事件,行动也必须受到因果法则的制约。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恶性循环:
“作为理性存在,我们必须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待自己,所以我们必须有自由意志,把自己视为自由的理性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实际上是自由的,也不能证明我们是自由的。”
至此,康德对道德法则的强制来源给出了自己的答案:道德的基础来自于我必须把自己视为一个自由理性的存在。 既然我们必须认为自己是自由的,而自由意味着自律,而承认自律意味着承认道德法则,所以我们必须遵守道德法则。 这就是道德形而上学的原则。
总结
回顾整本书,康德是这样写的:
这份读书报告由中欧法学院23级刑法研究生李思源撰写。 简化修改后分享给公众号读者。 希望大家有所收获,也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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