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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已敲响! 昨天发生两起重大事故,造成13人死亡、18人受伤! 事故一:四川一车侧翻,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
8月9日,四川广安。 据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应急中心消息,G42沪蓉高速公路华蓥段发生一起公交车侧翻事故。 该巴士预计载客54人,但实际载客量为34人。事故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
事故二:广西北海市营盘镇白龙水域一渔排翻倒。 截至发稿,已造成8人死亡。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记者从广西海上搜救中心获悉,今天(9日)上午9点左右,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白龙、古城海域发生一艘渔排(桂北渔筏)11618)侧翻事故,有人员伤亡。
经初步调查,渔排上的人是在近海挖沙虫的人。 从竹林返回时,渔排翻倒,导致多人落水。 救援和案件侦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船舶所有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截至20时30分,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7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安全是一切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安全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石。
通过安全培训,可以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和事故,而且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从根本上提高了安全水平。生产。
安全是一切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安全培训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落实先培训、后就业” ”。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会发〔2012〕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通用培训》(2012年第57号)强调:“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培训不足的案例
1、上海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24”倒塌死亡事故
2018年6月24日下午16时35分,上海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公司”)发生模板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受伤。 目前直接经济损失213万余元。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制度不完善,劳务分包单位对工人现场管理不充分,安全培训不足。 建设单位中天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项目负责人、生产经理、项目安全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劳务分包单位丰和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凤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事故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事故发生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此次事故共追究刑事责任31人; 48人受到党政政务处分、通报批评和教育。 施工单位河北亿能公司受到吊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2000万元的处罚。 设计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责令总承包商停业整顿一年,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2000万元。 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受到降低电力工程行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处罚; 还被罚款1000万元等。
3、木垒县滚石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足案例
2017年3月28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木垒县检查中发现,木垒县滚石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合同未明确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昌吉州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并处4万元罚款。
四、玛纳斯县晶鑫硅业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3月21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晶鑫硅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晶鑫硅业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的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对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员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等违法行为。 昌吉州安全生产监察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六)项、第九十六条第(一)、(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5、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3月21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玛纳斯县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力度不够。和培训。 培训弄虚作假,对派遣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未如实记录,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公司液氨储区、加氢站、油库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备案、备案及时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等违法行为。 昌吉州安全生产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26 根据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6 万元罚款。
6、未对派遣工进行培训,造成生产伤害的
2015年5月,安监局接到该区A公司一名员工举报,称该公司安排派遣工未经培训就上岗,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工在生产过程中受伤。冲压车间。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局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7、埃连特(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015年5月14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亿联特(青岛)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按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未完成隐患排查和管理档案等违法行为。 复查中,该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按要求整改。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条例》相关规定,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
3月21日下午,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
为何伤亡如此严重?
一位内部人士透露:
1、公司不规范,没有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
2、工人多为县城附近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3、这些小型化工厂位于化工园区,全部采用人工操作,人员流量大。 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将会是广泛的。
上述事故案例的发生,再次验证了“安全培训不足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理念,也为我们在安全培训工作中敲响了警钟。
但现阶段,一些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仍停留在形式上。 大部分仍以“读规章制度、看事故视频、签到”的传统填鸭式培训模式为主,与当前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格格不入。 脱节。
面对流水线普遍死板、不接地气的“老三”培训流程,提高人员安全素质的实际效果往往退居二线; 此外,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来源复杂、年龄跨度大、文化素养也参差不齐。 、一线安全管理人员任务繁重,专业素质和能力有限……各种现实因素导致传统的教育方式、落后的教育方式、保守的培训组织形式,无法有效达到安全培训的目的,更谈不上安全培训的目的。真正杜绝“安全”。 “培训不足”是“重大隐患”。
安全教育培训是预防人员不安全行为、保障企业安全发展的首要环节。
在不断变化的时代形势下,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融合应用创新技术手段的必要性,加快适应时代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提高安全培训水平。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从而更好地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向企业安全生产零伤害、零事故的目标进一步迈进。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高风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安全资质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或者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颁发。 全国统一,有效期3年。 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风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考核合格后,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上岗前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高风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场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取得安全资格持有该职位之前必须获得证书。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质证书在全国有效。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该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颁发。 全国统一格式,全国有效。 有效期为6年,每3年审查一次。 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法律法规。 通过资格审查,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全国。 每3年审查一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含班组长、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 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格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未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执行。 评估标准和自组织评估。 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人员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证书。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意见》(安监总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必须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安全培训证书。 证书。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要求:各企业必须制定2011年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计划。年底对班组长进行全民培训,并确保今后每年轮换培训。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者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不得乱收费。 依据: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才能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资格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发; 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训[2007]226号)规定,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培训收费标准,坚决实行“收费”“两条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相关处罚
(一)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30号、第44号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酌情执行标准(试行)》,您可以: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培训所需经费,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的情形安全培训期间的费用。
2.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矿、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员工未如实告知相关安全生产事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吊销安全资质证书,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冒领安全资质证书的情形。
4、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培训、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专任教师未经考核或未通过考核擅自从事安全培训的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将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出借、租赁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5、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 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有较大意见的情况。
6. 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适用于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相关人员在评估认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根据《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企业可以:
(一)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整改的,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 适用于煤矿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2、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煤矿。 适用于煤矿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3次以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三)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企业可以:
1、依法停产整顿。 适用于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企业。
2.依法关闭。 适用于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无证聘用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严重的企业。
可以说,找一个百分百负责的安全经理是不可能的! 只要发生事故,“不到位、不及时”之类的描述总能给安全管理人员定罪,所以大多数安全人员都难逃背锅的结局!
从法律上讲,安全管理是全体人员的事。 “安全生产人人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负责谁负责”等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分析认为,《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确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实施形式为“组织或者参加”、“监督实施”等内容。显然,“组织或参加”或“参与”的界定并不严格。 其职责内容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和规章制度确定。 这是一项选择性规定; “监督落实”是指安全员对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内容的监督要求。 显然,这些直接管理的内容并不是安全员的职责。
无论是事前问责还是事后问责,都是以问责为主,问责的重点对象是安全管理人员。 如何落实“一岗两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 正确的方法! 或者,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使其享受不低于单位内同类型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真正拥有制止现场作业的权力来解决根本问题。
如果保安人员不断被监禁和惩罚,最终的结果可能是真正愿意做好保安工作的人员被迫转行,不再愿意受到指责。 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更是难以实现。
值得期待的是,下个月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已明确:
责任明确!责任明确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请停止将一切安全问题推给安全管理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任的。
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管行业的人要管安全,管业务的人要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的人要管安全!
例如,负责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安全负责。 下属企业安全管理队伍装备不精、人员匮乏。 由此引发的事故由副职负责。 例如,如果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对下属企业的安全投入不够,则由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承担责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应急管理部副主任张欣出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应急管理部主任王万生、新闻宣传部部长沉占利介绍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促进安全发展的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宋元明在回答中明确指出:如果保安队伍装备不齐全,人行将追究责任; 安全投入不到位,财务部门将追究责任……
具体答复如下:
安全生产十二项措施落实到位
安全意识到位
意识是安全的灵魂。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 我们必须始终收紧安全性生产,并涵盖所有员工,并根据“当事方和政府负有相同责任,一职具有双重职责,联合管理和负责责任的原则,负责安全生产。 ”。 ,整个组织和整个过程,并以最坚决的态度来实施生产安全的责任,真正使生产安全成为“高压线”,无法触及或不敢触摸。
风险识别和控制
风险控制是安全的基础。 根据“负责人,负责人”的原则,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层次的安全风险管理,控制和安全危害调查和管理系统,涵盖整个生产和运营过程。 预防事故是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和价值。 有必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的动态分析和判断,以及对隐藏危险的调查和管理,并增强安全管理和控制的可预测性和渗透率。
机构制度已建立
该系统是安全的基础。 有必要与现实紧密融合,将生产安全纳入企业生产和运营的各个方面,通过系统巩固它,并建立和改善科学和有效的生产安全系统,该系统根据法律和法规将概念传输。 加强系统学习,宣传和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提高管理企业的能力。
安全措施到位
措施是安全的根源。 有必要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并充分利用工程和技术手段,以消除不安全的物体因素。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负责的主要技术人员必须有效地承担安全生产技术的决策和指挥权。 我们将加强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工作,并加快促进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技术授权的促进。 密切关注实施安全措施,严格监督整个过程,并承担整个周期。
有效而严格的训练
培训不足是最大的安全危害。 有必要标准化培训标准,并进行有效而严格的培训,以适当的是员工进入该行业的先决条件。 积极探索和促进更科学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模型,以提高培训的相关性和有效性。 我们将加深有关事故案件的警告教育,并提高预防基层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资源分配到位
资源分配是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 有必要加强管理权限,专业人才,技术设备和其他要素的资源分配,增加对安全生产的投资,并确保安全条件符合标准。 严格控制分包商的访问和过程,实施真名管理并拥有自己的员工监督分包合同操作。 加强安全监督团队的建设,并加速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生产技术人员为主体的全职安全监督团队的建设。
安全管理组织和功能就位
“在管理生产和运营时必须管理安全性。” 安全组织的建设必须到位,所有级别的安全经理都必须系统地提高其全面和专业能力。 加强生产,技术,安全和其他部门的安全责任,并执行“一个职位,两个职责”。 澄清安全监督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管理和责任接口,以确保明确的权利和责任,实用主义和效率。 严格禁止以超级能力,超强度或容量过高的人员组织生产,并且在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时严格禁止组织生产,没有消除隐藏的危险,并且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动态监督和检查
监督是安全的眼睛。 有必要遵循“整个过程,全能和完整周期”的定律,并突出显示“点,线,表面,身体和质量”的五个方面,以实现“动态,完整的覆盖范围,并且没有死端“在监督和检查中。 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履行其反协他化的法定责任,继续对隐藏的安全危害进行调查和管理,并对违规和纪律执行负责。
实施奖励和惩罚机制
奖励和惩罚是安全的大门。 我们必须坚持追求“零容忍”的高目标,以促进“零违规”并确保“零事故”,并严格持有负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 增加安全生产评估的重量,并坚决实施安全生产的“单票否决”系统。 增强积极的激励措施并刺激内源性的安全生产动机。
紧急管理和应急响应
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的最后防御。 有必要掌握基层和基础的两个重点,并通过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有序的协调和有效的操作来建立紧急管理机制。 加深紧急计划系统的建设,加强紧急演习和团队建设,加强紧急准备,监控和预警,并适当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标签: 安全生产法 较大事故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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